对受贿案件当事人翻供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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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受贿案件当事人翻供问题的探讨【内容提要】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或者自我归罪的表现,其本身并无重大法律意义。然而由于受贿犯罪证据的特殊性,受贿案件翻供、翻证行为已经成为打击腐败的瓶颈。本文拟深入分析受贿案件翻供的类型、翻供的原因,通过在证据的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分配上建立新的规则、制度,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即将施行的背景下,探讨受贿案件嫌疑人翻供问题。【关键词】翻供贿赂推定侦查证人制度论文下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依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俗称口供)规定为刑事诉讼的八种证据之一,其对司法实际中查明案件事实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口供自身所具有

2、的不确定性和易变性特征,导致此类证据注定会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重点。⑴据有关统计,在有些地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前后供述不一致的情况高达70%,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的翻供比例甚至高达80%以上,个别地方受贿案件的翻供率甚至是100%。⑵当然从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的角度来看,不能将翻供认为是贬义词语,而应理解为中性词语,其内容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作的前后不一致的供述,这应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正常行为。然而实践中受贿案件翻供严重影响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动摇案件深入侦查的基础,阻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削弱了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现实表

3、明职务犯罪尤其是受贿案件翻供已经成为打击腐败的瓶颈,本文拟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深入分析受贿案件翻供的类型、翻供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受贿案件当事人翻供问题的若干思路,以求为检察机关更好地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服务。一、受贿案件翻供的类型从司法实践来看,受贿案件翻供的情况十分复杂,有学者概括为六种:一是声称没有收受财物,推翻原供述;二是声称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已将收受的财物退回、交公或用于公务开支;三是声称收受的财物是借贷、代购、合理报酬;四是声称收受的财物是朋友间礼尚往来,答谢私人感情;五是声称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六是原供认个人受贿,后又声称是集

4、体受贿。⑶我们认为上述这种概括形式根本无法涵盖翻供的所有类型,也未就翻供类型作深刻总结。笔者认为翻供的类型可概括为三类。第一类: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翻供。这种翻供最为常见,例如以借、管、赠为名把受贿行为称为债权债务关系进而推翻行贿、受贿的犯罪性质,又如在利用职务之便、谋利上做文章,如辩称自己取得的财物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劳动报酬关系。第二类:围绕获取证据形式进行翻供。当犯罪嫌疑人无法就犯罪事实进行翻供时,他们往往从证据取得的形式上寻找借口,借此推翻证据的合法性,最为典型的是辩称不是我签的字、没有看清楚就签字了。第三类:围绕取证行为进

5、行翻供。此类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诬陷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诱供等方法获取证据。二、受贿案件翻供原因辨析有学者仅仅将翻供归结于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主观心理,或仅从犯罪嫌疑人为什么翻供这一角度分析翻供原因,比如刑讯逼供、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等,这些分析同样缺乏深度理性分析。⑷(一)法律规定的弊端1.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贿赂案件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仍难以兑现,这一司法悖论无异于鼓励翻供。⑸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第93条改为第112条,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的法律规定。问

6、题是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后,如何从宽,怎么从宽?未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坦白者面临着司法机关的惩罚,这成为自侦案件口供突破的一大瓶颈。刑法修正案(八)对此问题作了一定的修改,在刑法第67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问题是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后,如何减轻其处罚,减轻处罚的幅度是多少,实践中如何操作等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无论是刑法修正案(八)还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对抗拒从严作出法律规定。坦白从宽,抗拒

7、从严,这句司法工作人员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常常是无法落实的刑事司法政策。2.受贿犯罪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18条的困境。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对侦查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要如实回答。这是我国刑诉法对犯罪嫌疑人规定的如实供述义务。问题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违背这一义务要承担何种法律后果?无论刑法还是刑诉法都没有规定对作虚假陈述的犯罪嫌疑人从重处罚。缺乏不利法律后果的如实陈述义务是导致受贿犯罪翻供现象普遍发生的重要原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表明,除口供外,其他证据具有极端重要性。问题是受贿案件缺乏书证、物证,更遑论如何勘

8、查犯罪现场。受贿案件百分百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入手,即通常所说的由供到证,据现行证据采信标准,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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