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1166821
大小:42.01 KB
页数:0页
时间:2018-07-10
《中国汽车产业政策与WTO规则的相容性分析.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国汽车产业政策与WTO规则的相容性分析 摘要:2008年7月18日,WTO裁定中国向进口汽车零件征收关税违反世贸规定。专家组建议DSB要求中国取消不符合WTO规则的相关措施。这是WTO首次裁定中国违反贸易规则。中国已经向DSB提起上诉。该案不仅涉及中国的汽车产业政策,而且涉及各国相关产业的调整和发展。 关键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汽
2、车产业政策;WTO协议;专家组报告 2008年2月13日。由3名成员组成的WTO争端解决小组,对美国、欧盟和加拿大对中国的汽车零部件投诉案作出了初步裁定,认为中方对进口汽车零部件征收高关税的政策。违背了中国入世时的承诺,判决中方败诉。专家组报告已于2008年7月18日发布,要求中国取消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相关措施。继纺织品、成衣、皮鞋之后,汽车零部件现在成了欧美和中国之间最新的贸易纠纷焦点,中国遭遇了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的第一次败诉。 一、汽车零部件案的背景 (一)中美贸易摩擦引发中国在WTO
3、四次作被告,一次作原告 中国入世以来,对外贸易发展迅速,国际贸易领域的摩擦不断,表现在中国人世5年内就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每年约有400亿至500亿美元的中国出口商品受阻。从2004年12月11日起,中国进入一个关税和市场准入门槛大幅降低的“后过渡期”。历时两年。这是中国入世后的关键过渡期,其重要特征之一是贸易摩擦呈现出高发的态势。尤其是处于后过渡期的中美间的贸易摩擦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1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4年3月18日。美国就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启动了WTO争端解决程序。这是中国加入WTO以来美国针对中国提出的第一起申诉。2007年,美国曾4次向WTO状告中国。除汽车零部件纠纷以外,其他3项中美贸易纠纷分别涉及中国限制从美国
5、进口电影、音乐和书籍等知识产权行业产品,中国政府对相关企业提供不合理补贴,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等。2007年9月14日,中国政府通过常驻WTO代表团致函美国政府代表团,就美方对中国铜版纸的反补贴暨反倾销措施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这是中国入世以来。首次单独将中美贸易问题诉诸WTO。 中国与欧美的这场“汽车大战”旷日持久。美国和欧盟在2006年3月30日,加拿大在2006年4月13日,就“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的进口措施”正式向世贸组织投诉,要求和中国磋商。澳大利亚、日本和墨西哥要求作为第三方加入磋商。美国和欧盟的相关官员甚
6、至表示,中国的高额关税政策不公平地限制外国汽车企业进入价值高达190亿美元的中国汽车零部件市场。美欧认为,根据中国的人世承诺,其对汽车零部件的进口关税税率要明显低于整车的进口税率,而中国最近实施的涉及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税率却与整车的税率持平。中国的措施给予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待遇低于国产汽车零部件,或致使进口汽车零件比国产汽车零部件交纳更多费用。中国对汽车零部件进口关税的调整将迫使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装配生产的汽车制造商放弃使用进口的汽车零部件进行装配。加拿大认为中国针对汽车零部件的关税政策使得西方汽车制造商不得不将生产转移
7、到中国,并间接导致了本国相关岗位的削减。经过漫长的“拉锯战”之后,专家组作出这个不利于中方的初步裁决已历时两年,可见其问题的复杂性。美国认为,中国这样做是出于保护本国市场的需要。特别是保护本国汽车零部件工业。 (二)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以及被指控违反的WTO协议 在本案中,根据美国、欧盟和加拿大的指控,专家组报告裁决的中国措施包括以下三部规章:(1)《汽车产业发展政策》(PolicyOrder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2004年5月21日,以下简称“第8号令”);(2)《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
8、件进口管理办法》(Decree125)(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令第125号,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下简称“第125号令”);(3)《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Announcement4)(海关总署第4号公告,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第4号通告”);以及对上述文件的任何修订、替换、补充,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