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息领域侵权及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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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短信息领域侵权及法律规制  摘要:短信息以其简便、迅捷和实惠的优点成为人与人之间最为主要的交流方式。然而,在其带给人们生活带来无限便利的同时,短信息也被作为侵犯他人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犯罪的工具。目前,我国法律对短信息领域的侵权问题却尚未有明确系统的规定,广大的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全面的保护。本文将对短信息领域存在的侵权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短信息侵权未授权短信息违法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2-06

2、3-02    一、短信息的类型  短信息,是指通过移动网络向移动电话用户传送的文本、图片、音响、影像或其他组合信息,是一种在移动网络上传递简短信息的无线应用。日常生活中我们收到的短信息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设计内容也千奇百怪。在谈及短信息领域存在的具体法律问题前,我们应当对短信息进行分类,以求对策的针对性。笔者认为可以从短信息的接收者的角度来做划分。因为短信息的接收最终是落实到单个个体上的,因此对短信息的分类可以从接收主体的主观反应角度进行划分。以短信息接收者作为一个善良人为判断标准将短信息分为自愿接收

3、型短信息和排斥接收型短信息。自愿接收型短信息包括接收者亲友的信息和已经获得其授权的短信息,排斥接收型短信息包括违法信息和未经其授权的短信息论文代写。  二、我国短信息领域存在的问题  自愿接收型短信息以接收者的自愿为前提,并未侵犯信息接收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并不存在短信息的侵权问题。排斥接收型短信息是指短信息的接收者所不愿接收的信息,不论是违法信息还是未授权的短信息,都侵犯了接收者的权益,是短信息领域侵权形式的表现。  (一)违法信息侵犯接收者的权利  违法信息,是指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短信息包括非法

4、招聘信息、传播淫秽内容的信息、非法出售黑车枪支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等。这类型信息的传播不仅会对信息接收者的生活造成困扰,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它侵犯了信息接收者以下权利:  1.侵犯信息接收者的隐私权  (1)侵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生活安宁对于每个公民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每个人都希望有个相对安宁的生活环境。但是由于短信息具有接收的不可抗拒性,接收者无法拒绝自己并不愿意接受的短信息,比如一些倒卖枪支的短信息在接收者休息时候发送至其手机,这些违法信息未经接收者同意便私自发送至他人

5、手机的短信息都会使接收者的生活安宁遭到破坏。  (2)侵犯私生活信息。通过短信平台,人们的隐私在相互之间的传播速度并不亚于在网络上的传播时速,一个人的私事很有可能在瞬间就成为人们闲谈的话题。而个人生活信息的内容相当之广泛,从家庭成员、亲属关系、交际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婚恋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爱好等。有些传播者会出于恶意或者报复将他人的私人信息通过短信息的方式发送至与他人有一定关系的人处,以达到破坏他人之间的关系或者其他目的。在侵犯他人私人生活信息时可能会同时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6、  2.侵犯他人著作权  短信息的传播内容与传播主体有很大的联系。短信息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同行业者侵犯著作权。一般的商业性短信息都是由商业机构自己编制然后发送至其选定的接收者,在此过程中编制短信息的商业机构耗费了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对其编制的短信息享有著作权。短信息内容侵犯同行业者的著作权主要表现在一些专门的短信息发送机构向接收者所发送的信息可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雷同现象。二是,自然人侵犯著作权。自然人之间相互发送的信息也都有相对特定的内容,一般不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但在节日来临之

7、际,很多移动电话的用户都会收到一些节日的祝福或者笑话,接收者在收到短信息后,如果认为短信息有一定的意义就会将其转发给其他人,那接收者的这个转发行为就构成了对移动公司或者其他自然人的著作权的侵权。  3.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移动电话的用户经常性的会收到有关某一方面的信息服务,这些短信息大多都打着用户自愿订阅的旗号或者短信息内容过长在短信息的最后部分才告知接收者此服务的收费方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发送者便强制性的为接收者提供服务。一般订阅服务都是十分简便的,通常只需回复某个字母到指定号码或者不须任何

8、回复行为即视为订阅。而若要取消此服务,则需要登录某些网站进行专门的取消活动。有的服务还未说明收费标准,让接收者误认为发送回复信息与平时发送信息是一样收费,而实际上却收取接收者大量的回复费。  4.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  自由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通信自由权是公民自由权的一种,每个人都有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通信的自由,这种自由不受外来的干涉和妨碍的权利。通信自由包括发送自由和接收自由两个方面,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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