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侵权法律规制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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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事侵权法律规制若干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宋晓明法官助理高燕竹--------------------------------------------------------------------------    商事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既是侵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违约责任法律制度共同构成了商法民事责任体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较好地衔接了侵权一般法和侵权特别法的关系,同时为商事侵权法律规制的发展预留了广阔空间,使得侵权法能够实现与时俱进的目标。商事侵权法律规制在接受侵权责任法统帅的同时呈现出自己的特点

2、和趋势,遵循商事侵权法律规制的客观规律,合理构建商事领域侵权责任制度是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也是保障市场经济规范有序运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商事侵权行为的概念  商事侵权是发生在商业领域的一类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在商业活动中违反法定义务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对于这一概念的理解,可从以下方面予以把握:第一,商事侵权目前仅为一学理概念。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将商事侵权作为特殊侵权行为予以规定,该概念系学者提出,且仍在进一步探讨中。第二,商事侵权最基本的特征是其发生在特定领域即商业活动中,发生在非商业活动

3、中的侵权行为为一般民事侵权。第三,商事侵权法律关系可能发生在商主体之间、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也可能发生在非商主体之间。比如,偶尔进行证券投资的个人投资者的交易结算金被第三人盗提,该侵权法律关系发生在从事了商行为的一般民事主体以及未从事商行为的一般民事主体之间,而此两者均非传统意义上的商主体,但不能以此否认商事侵权的存在。第四,商事侵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特征,包括权利和尚未上升为权利的财产性利益。我们很难总结出商事侵权的客体具体为哪一类权利,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均有可能成为商事侵权的客体,其共同之处在于这些权益作为商业活动的载体,均具有财产

4、性特征。虽然商誉、商号等商事人格权也是商事侵权的客体,但其本质上仍具有财产权属性。第五,商事侵权并非某一侵权行为,而是一类侵权行为,其中包括公司类侵权、证券类侵权、期货类侵权、票据类侵权等等。该概念具有开放性,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其形式和内容将更加多样化。  二、商事侵权法律规制的特点和趋势  商事侵权法律规制一方面体现着侵权法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体现着商法的技术性、私法兼具公法性等特点以及维护交易安全、注重交易稳定性和注重利益平衡等商事审判理念,这使得商事侵权法律规制呈现出以下特点和趋势:  (一)保护范围更加周延  第一,我国侵权责任法明

5、确将股权作为侵权法保护对象。股权问题是公司法的核心问题,公司领域侵权法律规制将围绕对股权的保护展开。侵权责任法明确列举了股权作为保护对象,是商事侵权法律规制的重要发展。第二,侵权责任法采用了“等人身财产权益”的提法,为将来商事侵权的保护范围的解释和发展留出了空间。有学者认为,债权也属于“等人身财产权益”的范畴,应当受侵权法保护。第三,明确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对象不仅限于权利,而且包括尚未上升为权利的财产利益,这将商业活动中涉及的各种财产利益也包括进来。  (二)明显的过错客观化  过错客观化是现代侵权责任法的重要发展,而这一特点和趋势在商事侵权法律规

6、制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第一,合理注意义务的引入。商事主体在履行其职责时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且,较之其他主体,商事主体通常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比如公司董事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表现出一般审慎者处于相似位置时在类似情况下所表现出的勤勉、注意和技能。注意义务目前已经引入了我国商事法律,我国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破产法均规定了商事主体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其中勤勉义务即为英美法上的注意义务。第二,过错判断标准化。在商事侵权案件中,当事人一般很难证明行为人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将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商业规则或惯例、行业自律性规范或者公

7、司章程等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的标准,这样降低了举证难度,操作性更强。当然,对于如何认定商业规则、惯例等作为主观判断标准的效力,仍需作进一步探讨。  (三)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广泛运用  由于商事侵权案件中的主体多为公司企业,当事人要进入在信息上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内部取证证明其存在过错十分困难。因此,在大量的公司类侵权和证券类侵权案件中,都需要借助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方式才能更好地维护受害者的利益。法律通过突破传统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借助举证责任倒置,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比如,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专业中

8、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的归责均采用过错推定的方式。随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细化,过错推定以及因果关系推定将在商事侵权案件中得到较为广泛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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