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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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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论我国农地征收的合理补偿论文..毕业前不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公布,其中指出:国家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这促使我在过去研究的基础上对于这一问题再加探索。第一,对于“涨价归农”可能产生的效果的认识最初,我国农地征收的合理补偿问题,是从考察农民收入问题的视角提出的。当人们发现农民收入低、提高慢时..毕业,一些人士认定其基本原因之一是征地补偿标准太低,甚至是对于农民进行了剥削。有人估算,“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国家)从农民那里拿走6000到8000亿元,而改革后20多年中,通过农地征用从农民那里集中的资金超过
2、2万亿元。”另有人估算,“25年的工业化城市化,国家和城市工商业从农村集体土地低价格中转移和积累了9万多亿资产。”这些数字意味着,国家征地价格不当对于农民所造成的损害,大大高于工农产品剪刀差。于是,一些人士认为,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之后而实现的土地自然增值部分,应当完全归农民所有。这就是笔者所概括的“涨价归农”的观点。那么,实行“涨价归农”究竟是否会使全国农民的收入普遍提高呢,究竟是否会普遍提高农业生产力呢?笼统地、平均地估算,如果把9万亿元平均分配给9亿农民,那么在25年中每人总共可得1万元,平均每年400元,这一数字的确很可观。然而,实际的情况如何呢?众所周知,征地主要是用于扩大城市、兴
3、建和扩大开发区、开辟交通干线以及增扩建机场、码头等等,而被征地的农民也主要是分布在大中城市、各种开发区附近,以及交通线通过的地区等,而且仅仅占全体农民的一小部分(有人估算,大约占全体农民的三十分之一)。那么,无论是按照什么标准、什么办法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都与全国绝大多数农民群众的收入、生产、生活,并不发生任何关系。尤其是,它极少涉及到“老、少、边、穷”地区的贫苦农民。而且,这部分农民既然已经失地、离农,又怎么会影响农业生产力呢?至于工农产品剪刀差,却是同每一个农民都发生关系的。这样看来,一些人士所认定的征地价格低,影响到中国农业生产力和农民生活提高的提法,完全是是以偏概全的,是无法说服人的
4、。第二,关于“土地开发权补偿”论的本质“涨价归农”的基本理论观点,是“土地非农开发权补偿”论。“涨价归农”论的持有者,从“产权”的角度进行论述,主张农民应当拥有完整的的土地产权:除了一般地提到拥有农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权利之外,还应当拥有“土地非农开发权”。这种提法意味着,农地无论以何种方式转变为非农用地,原所有者都应当获得“土地非农开发权价格”即“非农地价格”,只有这样才能够称得上“农民土地产权完整”。关于“涨价归农”的另一理论观点是“农地资源价值补偿”论。这种观点认为,农地具有直接使用价值(如种植作物、修路建房等)、间接使用价值(如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等)、选择价值(即未来使用
5、价值)、存在价值(即特定的自然资源的保留价值)等,并且认为农地所有者应当获得反映土地“直接使用价值”和“选择价值”的地价。其中的“选择价值”的货币化就相当于“土地非农开发权价格”。实际上,关于土地“自然增值”归属问题的论争由来已久。主张农民拥有“土地非农开发权”“土地选择价值”等等,无非是认定农民拥有取得全部土地自然增值收益权的另一种表达方式,这并不涉及到问题的实质。问题的实质在于,考察土地自然增值的归属问题,是否应当与其产生的根源相联系。这是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显然,我们应当追根朔源,正本清源。第三,农地转非中“涨价归公”论的实质笔者主张,在“农地转非”之后,对于失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进行
6、公平合理的补偿(其中包括获得部分“自然增值”)之后,实行“涨价归公”——将土地的自然增值的大部分收归国家所有,用于支援全国农村建设。众所周知,农地变为非农地,其价格立即成倍、成几倍甚至成十几倍地上涨。如果国家通过非农地市场按市价收购农地,或者完全按照非农地价格补偿农地所有者,便意味着“涨价归农”;如果国家仅按农地价格补偿失地农民,再加上安置性补偿费,仍然明显低于非农地市场价格,便意味着“涨价归公”(不过,“涨价归公”只是是一种笼统的、简化的提法,其实质是“涨价基本归公”)。或者,在城市土地市场中,农村集体经济、农民出卖农地,其价格随行就市,但是,国家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之类的税收,使得由农地转
7、变为非农地时而出现的土地增值的大部分回归于社会,这也意味着“涨价归公”。这里说的“涨价归公”是借用孙中山先生的“平均地权”思想中的一个概念,即土地所有者报价之后地价上涨时,国家通过土地增值税将上涨部分收归国有。孙中山指出:“土地价值之增加,咸受社会进步之影响……应归社会公有,庶合于社会经济之真理。”“地价高涨,是由于社会改良和工商业进步……这种进步和改良的功劳,还是由众人的力量经营而来的,所以由这种改良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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