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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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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平责任考辨论文关键词:公平责任分配正义衡量要素适用例内容提要:德国法系之所以借鉴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而创立公平责任制度,是为了在以过错责任为一般的前提下,让欠缺归责能力者例外地也承担责任。对其公平责任制度的形成史、学理基础与衡量要素的探讨,有助于澄清我国存在的一些对于公平责任基本问题的含混认识,以明确弥补损失的性质,在宽泛式公平责任与有限度的公平责任之间进行妥适的选择,并确定真正属于公平责任的情形。公平责任中西均有,1且二者不无渊源。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邦法》开风气之先.freelann最早提出了
2、此种见解。他的论述是基于对Unger观点的反驳而进行的,认为经济承受力说或曰财产使人负责的思想可能是吸引人的,但是不能涵盖所有依据公平责任处理的案件。其指出,某些案件的生命力也源自第三项原则即公平责任,30但与一方富裕而另一方贫穷并无关系。比如依《奥地利民法典》的规定,法官应当考虑“是否受害人出于对加害人的保护未采取防卫行为”。其他法典编纂则至少有意识地以当事人的“状况”,而不仅仅以“财产状况”为立足点。31既然经济承受力说以偏概全,公平责任的唯一特征只在于公平。虽然很有弹性,它却能很好地完成任务,如同
3、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式。为从单纯的任意中得出审慎的、指明方向的路线而需要的确定性在于个案诸情事的现实性,亦即在于作为特定情态(Groβe)的具体状况。因此,现代损害赔偿法的第三根支柱应当被描述为具体的正义原则。32在Hedemann之后,Schirmer、Leh-nertz等人亦采具体的公平说,但均语焉不详。譬如,Lehnertz只是从无归责能力者没有侵害他人之权,相反,他人享有不受别人侵害之权的角度进行了论说。334.危险责任说有人认为公平责任实为危险责任。此种见解的代表人物Larenz与Canari
4、s并提出了两点理由:首先,患精神病或未成年并因此而无侵权能力或仅有限制侵权能力者由于同样的原因对别人构成了特殊危险。另外,突然丧失意识之人总是构成现实的客观、具体的瑕疵说34意义上的危险源。其次,在第829条的范围内涉及的是不幸损害分配,因此涉及的是危险责任的中心任务。35在突然丧失意识者给别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涉及的显然是不幸损害的分配。在适用第829条的其他场合,涉及的同样为不幸损害分配,因为违法但无过错的行为在侵权法的意义上亦被视作单纯的不幸。36以上四说,现今除引起说较少有人支持外,其他三说各有
5、其拥护者,37难谓有定论可言。故有人认为第829条的体系位置尚未彻底澄清,人们虽将其称为“公平责任”,但也说明不了什么问题。38(二)辩驳与阐释1.引起说、危险责任说与经济承受力说的弊病以上诸说中,引起说、危险责任说有定性错误之弊,并且此二者与经济承受力说均失于片面。历史上(如十二表法、德意志古法)曾经存在的引起责任(结果责任),其特点是责任的成立仅以因果关系(最多再加上行为具违法性)为前提,并且其适用是普遍的而非例外的。而就公平责任来说,其并非仅凭欠缺归责能力者的违法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即可成立,双
6、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与行为或当事人有关的情事等因素对于责任的成立也起着重要作用。此外,公平责任不具普遍的适用性,而是以过错原则为一般背景下的例外。退言之,若认为现今的引起责任不再普遍适用,而仅适用于欠缺归责能力者,则会发生评价矛盾:立法者对于欠缺归责能力者本应采取保护立场,何以反而又仅针对其采用引起责任。因此,从责任成立的具体要求、适用范围、政策评价诸方.面看,公平责任决非引起责任。危险责任的正当化根据是:被告支配的物或从事的活动安全性有限而潜在风险大;被告因支配危险物、从事危险活动给别人带来了风险而自
7、己从中获得了利益J39就欠缺归责能力者的责任来说,并不存在支配危险物或从事危险活动的问题,也无从论及欠缺归责能力者因为支配危险物或从事危险活动给别人带来了危险而自己从中获利。非得说风险的话,只能说由于归责能力的阙如,欠缺归责能力者没有过错,致使依过错原则无法成立责任,但这充其量只是一种法律风险,与危险责任意义上的风险有别。此外,若系危险责任,一旦引发损害,只要不存在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责任即告成立。但公平责任并非如此,在欠缺责任能力者致害的场合,赔偿请求权指向的首先是监督义务人,在监督义务人的责任不成立
8、或无法完全赔偿时,方有在进一步衡量其他因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令欠缺归责能力者赔偿的问题。故此,公平责任亦非危险责任。经济承受力说的缺陷首先在于,财产状况虽然重要但并非唯一决定因素。其次,将经济承受力当作责任的理据理由亦不充分:合法的财产为受法律保护的法益,若无其他强有力的政策考虑,并无令财产状况较佳的加害人承担责任之理。再者,单纯以经济承受力为依据对过错原则的冲击过大,甚至会架空过错原则。就法律适用来说,仅着眼于财产状况而不兼及其他也会造成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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