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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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事指南一、参保登记(一)申报1.申报地及申报方式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第三条规定参保条件的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申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因情况特殊的,也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以下统称“村委会”)向社保所申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申报时间自愿申请参保的人员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提出参保申报。3.应提交的资料(1)正常参保人员申报①《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正常参保人员申报表》;②本人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提供第2代居民身份证的需正反面复印。复印件格式统一为A4复印纸。③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④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老年参保人员申报①《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老年参保人员申报表》;②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第2代居民身份证的需正反面复印)2份;③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④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1张;⑤不缴费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领保人员,还应提交同一《户口簿》内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凭据;⑥选择缴费的残

3、疾等级达到1、2级重度残疾人,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⑦独生子女父母,还应提交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委托村委会申报委托村委会申报的,由村委会代办员持村委会介绍信、《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委托书》和参保人所需的资料统一办理申报。二、缴费(一)正常参保人员缴费选择到代办银行直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参保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时到代办银行按选择的缴费档次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代办银行为其出具《缴款书》。缴费后,参保人员应将《缴款书》社保所留存联,

4、当天交社保所,作为消号凭据。(二)老年参保人员缴费对选择一次性趸缴的,由社保所通过业务系统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老年(正常)参保人员一次性趸缴(补足)通知书》交本人,老年参保人员按照现金直接缴费方式向银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将社保所留存联,当天交社保所,作为消号凭据。(三)参保信息及缴费标准变更1.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及缴费标准变更申请表》及时到参保地社保所申报。经社保所审核合格的(涉及可能影响参保人员待遇相关信息的,需报经办机构审批同意),为其办理维护变更手续。2.需要变更次年缴费标准

5、的参保人员,应在当年12月20日前,向社保所申报,并填写《变更表》后,参保人员按照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未申请变更缴费标准的,其次年缴费标准仍按原申报缴费标准执行。(四)特殊情况下补缴办理完成申报审核手续的正常参保人员因病、因灾等原因当年未缴费的,由本人在次年12月20日前提出申请,经社保所审核后,可按原申报确定的缴费方式补缴上年度养老保险费。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终止(一)关系转移1.申报参保人员凭户籍迁移有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保所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办理程序(1)参保人员户籍关系在本区县(自治县)内乡镇(街道)间迁移的,

6、原参保地社保所在业务系统中进行处理后,参保人员凭户籍迁移资料到户籍转入地社保所办理接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手续。(2)参保人员因户籍关系在本市区县(自治县)间迁移的,由户籍转出地社保所将参保人的申报资料报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经办机构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办理:①转入地已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转出地经办机构为其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户籍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转移资料为其接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②转入地未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待其转入地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7、后按前款规定办理。(3)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迁移出本市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执行。(4)参保人员转出当年在转出地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完清缴费后才能办理转移手续。(二)关系终止1.参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1)申报参保人员死亡后30日内,由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持其《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或公安部门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和村集体出具的证明(证明领取人与死亡参保人的关系)等资料,向参保人最后参保地社保所申报。(2)办理程序社保所初审后,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8、明细表》,会同申报的有关资料报经办机构复审;审核合格的,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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