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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版权法上的选择退出制度及其合法性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版权法上的选择退出制度及其合法性问题广大朋友们,关于“版权法上的选择退出制度及其合法性问题”是由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2004年12月,谷歌公司宣布将建设世界上最大的可搜索数字图书馆(GBS),但它因未经许可而扫描了大量拥有版权的作品,从而在美国被诉至法院。[1]最近,谷歌图书计划的实施因为涉及中文作品而在我国引起了版权保护的纠纷。其中,中国作家协会认为,谷歌公司未经授权许可而单方面决定扫描中国作家的图书并提供摘要浏览,属于侵权行为。[2]而谷歌公司并不承认侵权行为的存在,并宣称权利人可以要
2、求移除他们的书籍,即要求从谷歌或“完全参与图书馆”所拥有的、能够进行任何使用的服务器中,删除该类书籍的所有数字化版本,[3]从而得到版权的保护;对于选择加人该计划的版权人,谷歌公司将其运营该作品获得商业利润的63%分配给权利人。[4]首先,物权的重要特征是排他性,版权法规定了复杂的权利束,赋予版权人享有相应的排他权。但作为排他权的版权并非是控制知识产品的、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它由一系列特别界定的具体权利组成,每项权利都有其特定的适用环境和构成要件。例如,我国法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
3、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由于权利要件的限制,这导致我国司法机关在审理网吧定时依节目表播放作品的行为时难以适用该条规定而发生法律解释的争议。[7]尽管各国的法律并不相同,但版权保护的物权规则大体上规定为详细的权利清单,并以权利限制、抗辩事由以及适用于特定环境的例外(如首次销售原则)等特别限定的规则赋予版权人以排他权。此外,版权的权利束可以为权利人所分离并予以重塑。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了17项具体的权利,分别划定了各项权利的具体边界;而且,该条第2款和第3款还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许可他人使用以及予以转
4、让。因此,每一具体权利,如摄制权,均可被转让以及被继受者再转让,并且这些权利还可被细分为能够独立转让的权利,甚至这些被细分的权利仍然还可进一步予以细分。[8]对于这些作为类物权而予以界定的具体权利,版权法为版权人制止侵权行为提供了禁令(临时禁令与永久禁令)和赔偿损失的救济途径;于此类情形,版权材料的使用者如果未能获取权利人的授权,仅仅支付报酬并不能使其使用行为合法化。在我国版权法上,版权保护的物权规则包括了权利人请求停止侵害(永久禁令)、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赔偿损失的救济,而停止侵害责任非常容易为权利人所获得。一方面,停止侵害责
5、任的承担为无过错责任;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可以提供此种救济,而赔偿损失则只能以司法方式来获取。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小编专门编辑了“数字时代版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重构”,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版权法是不同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利益平衡是版权法的根基和首要的基本原则。然而,每一次复制和传播技术的进步都打破了版权法旧有的平衡,从而使版权法必须不断修订以确立新的平衡,其做法是:赋予版权人与新技术相应的权利以弥补技术发展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同时给这项新的权利附加相应的限制
6、以保护公众利益而不致造成版权人的垄断。数字技术的发展给版权人带来恐慌的同时也带来了福音,技术保护措施使版权人的自力救济成为可能,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立法包括一些国际条约都对技术措施加以保护,似乎赋予版权人一种新的、未附加限制的权利,这种保护是否已经过度以至使法律的天平过分倾斜于版权人而忽略了公众的相关权益?笔者试图通过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此加以探讨并提出立法建议。一、利益平衡是版权法的根基和首要的基本原则各国著作权法在规定其保护宗旨时无不明确指出:著作权法一方面要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精神文明、物质文
7、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另一方面要保护公众对作品的使用,促进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换言之,现代著作权法的理念就是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重保护,平衡二者的利益关系则是著作权立法的基本宗旨和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著作权法以权利专有的形式确认了著作权人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为了使公众能接触和利用作品而以著作权限制制度对这种专有权予以合理约束,从而实现了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大致平衡。20世纪60年代以来,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极大地冲击破坏了旧有的利益平衡机制,因此各国对著作权法纷纷进行修改,以重塑作品创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
8、衡机制。作品是个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相结合的产物,作品利益应为和社会公众共享。合理地分配和协调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是著作权法的永恒使命。在著作权法领域,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利益:作品的创的利益、作品的传播者的利益和作品的使用者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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