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的价值追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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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物权法的价值追求摘要:《物权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形式物权法,其意义在于通过物权立法勾画出了物权法的逻辑路线,使人们能够准确而全面地把握物权法的脉络,省却了许多在散乱的法律文件、司法解释和判例中寻找物权法律的麻烦,避免许多因法律规范不相一致而生的误解和混乱。物权立法体现了中国社会对一部统一的物权法的期盼。这就是物权立法的形式价值所在。同时《物权法》在维护基本经济制度方面,有着其他法律不可替代的功能。关键词:物权法;形式价值;平等保护原则一、物权法价值追求的界定 对于物权法价值追求的研究,据我们对有限资料的检索,少见到外国学者对此有

2、专题论述,在我国亦较少见,只见一些零星的相关论述,如对于民法本位的研究,曾经有人涉及,对此,较早的可算是旧中国民法学者胡长清,在1933年著的《中国民法总论》中对民法本位论及过一些,认为,“法律的本位即指法律的中心观念或法律的立足点。”当今中国著名的民商法学家、中国物权法主要起草者之一梁慧星研究员指出,“民法的本位即指民法的基本观念,也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那么,到底什么是“物权法价值追求”呢?未见到有哪家辞书列条收录。包含物权法的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规范。我们认为,物权法价值追求是物权

3、法的价值标准问题,指以什么为物权法的核心价值。在理论上可以表述为,物权法价值追求即物权法的核心价值,或者说,物权法以什么人什么价值为中心的问题。该点多规定在物权法的首条,其多含物权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二、物权法价值追求的内涵在确立了物权法价值追求的概念之后,就可探讨物权法有什么样的价值追求。有人就物权法价值追求的相关概念民法本位作过些论说。我们认为,社会本位之说,是可以成立的,但不应体现在作为典型私法的民法中,而应体现在公法及较多地带有公法性的公私交叉法中。我们觉得,对于物权法,在反对社会价值追求倡导权利价值追求的同时,还可

4、提出作为权利价值追求前提,且与社会价值追求相对的私法主体价值追求。权利本位是强调民事主体的权利,它实际上是以主体本位为前提的。民法在罗马法中又叫市民法。市民在我国本指城市人,但在罗马法中,市民就是享有人格(Personlita)的人(Persona)。早期民法中的人即指享有人格的自然人。至《德国民法典》开始,人不只含自然人还包含法人。因此,权利本位实际也就含作为民事主体的人的本位。而社会本位则是从民事主体之外的社会角度确定的。具体到物权法上来说,物权法价值追求应当以私法主体权利为其价值追求。 三、物权法私法主体权利价值追求的基础

5、分析其一,哲学上常常强调人本主义,倡导人人平等和公平自由的价值观。人本思想在中国和外国思想史中都能找到渊源,当然其内涵,古今中外则不尽相同。马克思主义在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前提下也讲“以人为本”。“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是对“人本主义”批判的继承和扬弃。包括现代物权法的现代民法精神是以人本和权利本位为要素,人本主义为哲学基础而构成的理性精神和价值原则。我国曾经长期地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一切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观念渗透进整个法律领域的历史,充分认识民法作为私法的社会基础及其内在的要求,是极为重要的。一方面,只有公法

6、的发达,才能防止私权的滥用;另一方面,又只有私法的完善,才能限制公权的无限扩张。其二,包括物权法的民法以市民或私法主体为本位,以尊重、保护市民的私人利益、自由意志,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创造力,维护其精神安宁为出发点。民法以市民社会人的价值的实现为直接目的。民法赋予人(即市民)各项权利,“其中既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又包括财产权,既有精神权利,又有物质权利”。民法应以私法主体为本位,而不是以国家或社会为本位。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及财产关系,其调整方法强调平权(平等权利),其调整目的是重点保障私权而不是公权。我国民法应以私法

7、主体为本位来确定其价值追求,规定其基本原则。理由一是民法为私法,应以私法主体为本位;二是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不能抹去其界限;三是义务本位、社会本位可分别由公法中的行政法和中介性的社会法确立、调整。我们认为,国内私法不必公法化或社会化,因国内公法,如经济法、行政法、刑法,以及处于公私法交叉地带的法等,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在原社会主义法系国家都较为完备,且很得力。因而,我国民法不必过于公法化或社会化,不必以牺牲自己的本源特色的私法主体之本位,而代之以社会本位,甚至像前苏联民法的国家本位,其民法只是外壳,实质上,已是经济行政法而已。其三

8、,有学者认为,包括物权法的民法应当将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以权利本位为主,社会本位为辅。实则民法有权利本位和其前提的私法主体本位的存在,不可能再有采取社会本位的必要,将其作为本位暂放在辅助的兼位也属多余。民法与经济法各有存在的必要,这已成共识,应确立各自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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