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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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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转变【摘要】在现代刑事诉讼价值理论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被奉为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对此已成共识。但是,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在两个价值目标之间进行选择,尚存争议。作者在对实体公正实现程度有限性的认识、对实体法和程序法局限性的认识以及在绝对真实观中引入相对真实观、在认识论中引入价值论、理性解读刑事诉讼的利益观等刑事诉讼理论观念上深刻变革之前提下,提出了程序优先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冲突选择的价值追求。【关键词】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价值选择马丁.路德金有句警世名言,"手段代表了正在形成之中的理想和正在进行之中的目的,人们不可能通过邪恶的
2、手段来达到美好的目的,因为,手段是种子,目的是树。"诉讼价值作为一种理论研究首先是为西方人所关注的。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学者赫伯特.帕卡提出了诉讼价值观念和诉讼模式学说之后,有关诉讼价值论和诉讼构造论的研究逐步展开。[1]如今,刑事诉讼价值论和刑事诉讼构造论已成为现代刑事诉讼法理学研究的两大理论基石。对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研究,在西方,尤其是英美,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现已形成了诸多的学说和流派。但在我国,对刑事诉讼价值较为深入的研究仅仅是近几年的事情。应当看到,目前对刑事诉讼价值的研究只能说是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还需要继续深入研究下去。笔者认为,重新审视传统
3、的刑事诉讼价值理论,对于构架科学合理的刑事诉讼模式,建立现代化的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司法观念也必将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一、问题的提出:刑事诉讼中的价值冲突勿庸讳言,人们对刑事诉讼价值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久远而痛苦的求索过程。由于刑事诉讼法是基于国家实施刑事实体法的需要而制定的,因而实施刑事实体法就成为了刑事诉讼法合理存在的前提,由此二者也就形成了一种目的和手段的关系。[2]在刑事诉讼的价值观上,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从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出发,片面认为揭露犯罪、证明犯罪、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唯一的"正当职业",是刑
4、事诉讼唯一的价值追求。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刑事诉讼中为了追求结果的正确而不择手段的现象屡屡发生,"只要真相能够得到,它是如何获得的并不重要。"[3]而在不择手段地获取事实真相的同时,却对人的权利造成了极大的侵犯,也损害了包括家庭伦理道德在内的其他一些价值。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难道仅仅在于结果正确吗?带着这样的疑虑,基于对自身命运的关注,人们在经过理性的探求后发现,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求得正确的结果并不是刑事诉讼唯一的价值追求,诉讼过程中还应当对人权和其他价值目标给予适当的关注和充分的考虑,必须以一种理性的、人道的、正当的程序来实现实体法的目标,即除了体现结果
5、价值的实体公正目标外,体现过程价值的程序公正也应当是刑事诉讼追求的重要目标。基于上述认识,在现代的程序价值理论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一起被奉为刑事诉讼所要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探索到此,问题还远远没有解决。一般而言,公正的程序基于理性的因素会有利于事实真相的发现,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即程序公正一般会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但是,二者往往也会发生冲突,有时正当的程序反而会阻碍事实真相的发现。如不得刑讯逼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不得非法搜查等程序规则,虽然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但在一定程度上却阻碍了事实真相的发现,为实体公正的实现设置了障碍。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在程序
6、公正与实体公正两个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当如何选择?要解决这个问题,或许可以从西方程序价值理论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二、西方程序价值理论的启示西方世界乃程序价值理论研究之先行者。其中,影响较为广泛的有以边沁为代表的绝对程序工具主义理论、以美国学者R·德沃金为代表的相对工具主义理论、以英国学者达夫为代表的程序本位主义理论和以美国学者波纳斯为代表的经济分析主义程序理论。基于本文研究之需,仅就程序工具主义理论与程序本位主义理论作基本考察。(一)程序工具主义理论此理论以功利主义哲学为基点而评价法律程序,认为法律程序本身并不是目的,只不过是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或
7、工具,这种外在的目的就是实体法的实施,法律程序的优劣只能通过程序运行的结果的价值来评定,其本身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的,它没有任何可以在内在品质上找到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因素"[4]。正如功利主义鼻祖边沁所认为的那样,"程序法惟一正当的目的,则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法。""程序法的最终有用性要取决于实体法的有用性......。除非实体法能够实现社会的最大幸福,否则程序法就无法实现同一目的。"[5]也就是说,程序法只有在有助于实体法有效实施,保障实体法上确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得以正当、合理地分配即实现实体公正时,它才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否则,程序法什么都不
8、是。"实体法应当(首先)被制定出来,否则程序将毫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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