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司法认定

浅议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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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司法认定LegalSystornAndSociety{I}lJ占缸金21310年11月(下)浅议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酌司法认定王舂册摘要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系2001年I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在刑法第29l条后新增加的犯罪类型,由于该罪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理论上对这一罪名的研究并不多本文主要针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见解.关键词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犯罪类型司法认定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l—l59-02投放虚

2、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至于故意的形式,学界观点比较一致,认为该罪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投放的是虚假的危险物质,也没有借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来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则不能构成本罪.但在具体理解本罪的认知因素和意志因素方面则存在以下分歧:在认知因素方面,有学者认为,对危险物质的认知包括确切知道自己投放的是虚假危险物质和知道自己投放的可能是虚假的危险物

3、质:,也有学者指出,该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对危险物质的虚假性质有肯定的认识,即使这种认识有可能与实际相反..笔者认为,行为人主观认知的不同可能导致行为性质的变化,因此,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应要求行为人对其所使用的犯罪工具系虚假的危险物质有明确的认识.如果认为自己投放了真正的危险物质,但事实上是虚假的,那么该行为应定性为投放危险物质,但属于工具不能犯的未遂.如果行为人认为所投放的是虚假危险物质,但实际上是真实的危险物质,对于该行为的性质,我们认为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定性较为合理,因为从认矢u因素的角度来看,行为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不

4、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也不可能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意志因素方面,有学者认为,行为人实施投放行为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反对的学者认为,本不应限定为目的犯,这样的界定会不当地缩小了本罪的成立范围.笔者认为,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对于本罪的成立并无影响,只是在量刑时可以作为考虑的因素.实践中,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者的目的和动机各有不同,如一些人由于无法获得正当救助或其反映的问题,困难无法得到解决,从而采取极端的报复行为:也有人是为了报复社会或特定的人:还有一些人纯粹是出于制造混乱甚至无理取闹.这些目的和动机不应成为影响本罪成立的因

5、素.下面以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一起案例』Ju以说明:张某某与上海某建设有限公司发生纠纷,遂起意实施恐吓,报复.某日上午,张某某用事先觅得的石块,并用透明胶带,电线等物缠绕后放于黑色皮包内伪装成炸弹,并用酒瓶灌装茶叶水后伪装硫酸,携带上述物品至该建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内,以"解决房屋买卖纠纷,不然不要活了"等言语相威胁,并将携带的皮包,酒瓶等物放于该办公室内,且虚称系炸弹和硫酸.公安机关调集了200余名警力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工作,以及安排消防特勤,特警总队,120等部门的人员到场处置.张某某的行为造成整幢商务楼人员疏散及停止办公,附近的

6、服务性行业等单位停止营业,周边交通管制等长达两个余小时,并形成周围群众围观,恐慌等后果在该案中,张某某投放的是虚假炸弹和硫酸,目的是以此相威胁来解决房屋买卖纠纷,但是,一方面,张某某对涉案的虚假危险物质具有明确认识,其也多次陈述自己知道"炸弹是爆炸用的,硫酸是可以伤人的";另一方面,在一幢有数百人上班的高层商务楼内投放"炸弹",必定造成公共场所混乱和周围群众的恐慌,这是常识问题,根据张某某的知识和认矢u水平,其应当清楚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但仍放任并最终导致了社会秩序被严重扰乱的后果,也就是说,在这一过程中,张某某对

7、于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至少是存在间接故意的,这也是判断本罪是否构成犯的关键.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客观方面由于刑法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规定采用叙明界状的形式,清楚地阐明了该罪的客观表现:"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但以下两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较多分歧,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明确:(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中'锻旋'的界定何谓"投放",字面意思是指"投下去:放进".从司法实践的案件情况来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方法主要体现为,在公共场所放置虚假的"炸弹":又如在非典期间,利用投放虚假的"

8、非典"病原体,造成公众恐慌等;还有在邮件中掺杂面粉等白色粉末,虚称是传染性病菌,等等.那么,我们应如何界定"投放"?"投放"又应使用什么样的工具和载体?有学者明确:"投放"是指放置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或者其他位置或者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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