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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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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确认识级差地租量的规定及其变动趋势摘要 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中的级差地租量规定的表述,并不是马克思的最后规定,而只是马克思在论述级差地租理论行程中的中间结论;在现代农业生产中,虽然土地的改良使各种不同的等级的土地之间差距在不断地缩小,但是级差地租量的变动趋势并不是下降,而是上升;在城镇土地经济活动中,由于土地这个生产要素的稀缺性表现得更为突出,因此级差地租作为一种经济杠杆,对城镇建设用地更具有调节作用。 关键词 级差地租Ⅰ;级差地租Ⅱ;量的规定;变动趋势;城镇建设用地 马克思的级差地租理论,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是马克思
2、的地租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结构和理论内容是非常完整和科学的。然而,我们对马克思的级差地租理论的研究,还很不够深入,有些问题还须进一步研究探讨。本文仅就马克思的级差地租量的规定和变动趋势,以及其对我国城镇建设用地的影响问题,谈点自己的粗浅看法。以就教于理论界的同行。 一、正确认识马克思级差地租量的规定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思的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量的规定表述,基本上都采用以下说法:级差地租Ⅰ在量上等于较优土地初次投资所生产的农产品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级差地租Ⅱ在量上等于各级土地追加投资所生产的农产品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
3、价格的差额。 笔者认为,上述学术界对马克思的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量的规定表述,虽然均来自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对级差地租量规定的有关论述,但是,这并不是马克思对级差地租量的最后规定,而只是马克思在论述级差地租理论行程中的中间结论。下面,笔者就此问题稍加分析。 1 关于级差地租Ⅰ量的规定。 众所周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分析资本主义地租时,运用的是科学抽象法。首先分析的是资本主义级差地租。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级差地租时,假定农产品在市场上按社会生产价格出售。在这一前提下,级差地租Ⅰ计算方法确实如我国学术界所表述的那样:级差地租Ⅰ由较优土地
4、初次投资生产的农产品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构成。但是,随着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地租理论进程的推进,在马克思论述绝对地租和农产品在市场上按社会价值出售的条件下,上述级差地租Ⅰ的计算方法就要加以修正。 因为,面积相等的各级土地所缴纳的绝对地租量相等,各级土地的绝对地租量均等于同等面积的劣等土地初次投资所生产的农产品社会价值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又由于面积相等的各级土地所需要的初次投资相同(参见潘永强、姜再勇:《对绝对地租量与农业所投资本关系的认识》,《东北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因此,各级较好土地初次投资所生产的农产品必然多于同等面积的劣
5、等土地初次投资所生产的农产品。这样,较好土地初次投资比同等面积劣等土地初次投资所多生产出来的那部分农产品的社会价值高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应视为何种形式的地租呢?不难看出,这部分差额是由土地本身的自然差别造成的。因此,它应属于级差地租Ⅰ范畴,即属于农产品按社会价值出售后的级差地租I的增量。在马克思论述绝对地租和农产品按社会价值出售的条件下,级差地租Ⅰ的计算方法就必须要加以修正。修正后的级差地租Ⅰ计算方法为:各级土地级差地租Ⅰ等于各级土地初次投资所生产的农产品社会生产价格减去个别生产价格的差额。再加上各级土地初次投资比同等面积劣等土地初次投资所多生产出来的那
6、部分农产品的社会价值减去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的总和。 2 关于级差地租Ⅱ量的规定。 马克思把由追加投资所产生的级差地租,在理论上称为级差地租Ⅱ。追加投资在量上等于在单位面积土地上所投入的全部资本量减去最低限度的标准的平均资本量(指初次投资量)的差额。(参见陈征:《资本论》解说,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11、618页) 如前所述,我国经济学界普遍把由追加投资所生产的农产品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视为级差地租Ⅱ,而把由追加投资所生产的农产品社会生产价格低于社会价值的差额视为绝对地租。笔者认为,由追加投资所生产的农产品社会生产价格低于社会
7、价值的差额不应被视为绝对地租,而应同由追加投资所生产的农产品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一起构成级差地租Ⅱ。即级差地租Ⅱ在量上等于追加投资所生产的农产品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价值的差额。 众所周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分析级差地租Ⅱ时,同分析级差地租Ⅰ一样运用的是科学抽象法,即在撇开绝对地租和假定农产品在市场上按社会生产价格出售这一前提条件下,来分析和研究级差地租Ⅱ的。在这一条件下,由农业资本家追加投资生产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构成的超额利润。在租约有效期内。归农业资本家占有。租约期满以后,土地所有者重新订立租约或把土地转租给别人
8、经营时,会采用提高地租的办法,占有这部分超额利润。马克思把这部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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