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立我国纳税服务体系的思考和探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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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建立我国纳税服务体系的思考和探索引言作为财经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一种新的税收管理理念,纳税服务已成为世界税收发展的时代主题,并被广泛的运用于现代税收征管工作之中。纳税服务水平决定了税收征管质量的高低。因此,构建一个科学的、合理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服务型税收征收管理体系,是对我国税收征管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延续、完善和发展。一、纳税服务综述(一)纳税服务的概念纳税服务的概念最早产生于二战末期的美国,60年代初纳税服务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推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从理论层面到实践层面对纳税服务展开了大量的探索,但关于纳税服务本身的界定,学术界并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公认的结论,存在着多种不同的定义。如

2、:“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按照自觉、主动、及时、完整地办理各项纳税手续的合法合理期望,为纳税人提供规范的、全面的、便捷的、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纳税服务是指以依法治税为基础,以征税人主动服务为特征,征纳双方责权利相对称,无偿为纳税人提供涵盖税前、税中、税后各个环节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纳税服务活动和过程的总称。”罗与洪:税收现代化新视野,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第131页李齐云,宋尊柱:浅议纳税服务体系的建设问题,税务纵横,2003.12还有更广义的,将纳税服务定义为:“税务机关或社会中介根据税收法律规定,为纳税人在依法履行

3、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提供的规范、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内容的总称。”王德平:建立现代纳税服务体系,税务研究,2004.18我国关于纳税服务规范的定义,是在2005年10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中首次明确提出。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虽然把纳税服务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但是并没有对纳税服务本身进行明确的定义。《工作规范》对纳税服务的基本界定如下: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因此,基于以上要素,本文

4、将纳税服务定义为: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目标,在税前、税中、税后等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全面、便利、快捷、规范的各项服务措施。即纳税服务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内容是涉税服务,是依法提供的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主要目的是指导和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纳税服务的内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纳税服务就是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依法所提供的服务,既包括政府各个部门提供的无偿服务,也包括社会中介组织提供的有偿服务。狭义的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

5、,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当前,人们所说的纳税服务,一般都是指狭义的纳税服务,税收征管法对纳税服务的要求,也主要是针对税务机关而言,对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仅是要求协税护税。虽然税务机关做为政府主管税收的职能部门,在纳税服务中应当承担重要的责任,但是仅仅依靠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服务,很难满足纳税人的需求。如电子缴款,税务机关就无法提供服务。因此,要更好地提供纳税服务,就应该从广义上着眼,从全社会的角度来深入研究纳税服务。(二)纳税服务的本质纳税服务实际上就是为方便纳税人纳税所提供的活动。政府各个部门包括税务机关依法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经费,纳税人已经以税收的形式上缴给国家。第一,纳税服务必须

6、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无论是社会中介组织提供的有偿服务,还是政府部门提供的无偿服务,都必须坚持依法服务的原则。社会中介组织提供的有偿纳税服务,因为涉及税收这一特殊的服务对象,政府必须加以规制,从服务提供者的资格、服务提供的方式、服务提供的范围、服务报酬的标准到双方的权利义务,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政府提供的无偿纳税服务,本质上属于依法服务是政府提供纳税服务的基本准则,决不能把纳税服务简单地等同于精神文明建设,更不能采取“保姆式”服务方式,在纳税上搞包办代替。第二,纳税服务必须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为宗旨。在税收征管管中,要处理好“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服务型政府不是不要加强管理,而是要使政府的管

7、理职能更多地实现向服务的方向转变。优化服务与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正确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实现良性循环,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三,纳税服务必须以降低纳税成本和征税成本为立足点。纳税服务要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就必须进行纳税服务的体制、机制和手段的创新,建立规范的纳税服务制度、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以及合理的便函捷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使征纳双方在办理涉税事宜时都能够省时、省力、省钱,不断降低纳税成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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