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1059655
大小:59.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09
《基层法院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基层法院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探析
2、第1内容加载中...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审判进行流程管理后,各地基层法院积极探索,不断改革审判管理方式,使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日趋规范成熟。秭归县法院在总结大立案审判格局的基础上,于2001年对审判管理进行有效改革,创造性地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秭归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局,对审判工作进行专门管理,促进了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保证了审判管理的有序性、有效性和规范性,为院长部署审判工作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为业务庭开展审判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经过一年的运行结果表明,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是基层法院改革审判管理形式的明智之举。2001年全院受理各类案件332
3、9件,审结3135件,审结率94.2%,案件审结率同比增长12个百分点,审判效率明显提高,并且已审结的案件经过审判管理局认真评查,合格率98%,无一件错案,无一件发回重审的案件。笔者认为,基层法院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专司审判管理,对法院审判工作、审判流程和法官进行管理,是一条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审判管理新路子,是审判管理改革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是在总结大立案审判格局利弊的基础上提出的 山东省寿光市法院创全国改革之先河,首建大立案审判格局。大立案审判格局建立在“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制度的基础上,立案庭受理案件后,进行排期、送达、确定审判程序,然
4、后将案件移送业务庭审判,结案后由业务庭将案件整理移送立案庭评查验收归档,整个审判流程由立案庭进行审判管理。在审判流程中,实行分权制衡,法官行使审判权,全部精力用于对案件的审判,其他与审判有关的权力交由立案庭人员行使,为审判做好辅助性工作,彻底将审判权和与审判有关的权力分离,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相互间不能越俎代庖,不能超越自己的权力范围。笔者认为,这种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变革,完善了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克服了审判工作行政化管理中的缺陷,有利于促进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审判改革历史上的一座丰碑,但大立案审判格局仍存在管理体制的弊端与缺陷,这为我们对审判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提供了现实依据。 一
5、是管理权力的不合理。根据我国机构管理规定,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立、机构职权须有当地党委主管机构的部门批准。法院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机构的职权受到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的共同管理,亦应从其规定。立案庭在设立当初是法院内设的业务庭,职能是办理案件的立案手续。实行大立案审判格局后,立案庭通过对案件排期、审限跟踪、案件评查,取得了审判管理监督的职权,该职权的取得无法律规定,也无权威机构的授权。目前,立案庭的管理职能已得到实践的普遍认可,这种认可在没有获取合法形式之前,有违我国机构设置、职权划分的制度性规定。立案庭审判管理职权没有合法的权力,使得人们在思想观念上产生分歧,认为立案庭的管理名不正、言不
6、顺,遂对这种管理产生无所谓或抵触心理。 二是管理地位的权威性不足。管理意味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行使管理职权必须有着与其权力相适应的地位,这种适当的地位,方能保证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立案庭与其他业务庭一样是法院内设庭室,由于本身无权监督管理其他业务庭,而立案庭从机构设置到人员配备,与业务庭地位、级别相同,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平等地位的管理关系,因此业务庭难以接受立案庭的管理,立案庭也难以进行管理,这种平等主体之间的管理势必影响管理的权威,使管理流于形式,无法实现管理的效能。 三是实施管理的操作性不强。立案庭对审判流程进行管理时,操作上有以下缺陷:1、立案庭
7、的立案职能与审判管理职能交叉、界限不清。立案是审判流程环节之一,审判管理是对立案在内所有流程环节的管理。立案庭同时具有审判管理职能、立案职能,致管理与被管理职能混杂在一起。立案庭既是管理者,也是被管理者,不同身份集于一身,难免发生角色冲突,形成自己监督管理自己的格局。2、立案庭的双重职能和地位,使其管理职权弱化,管理缺少威信。立案、送达是审判流程里关键性的环节,对审判有着直接影响,立案庭在履行这些被管理职能时如出现失误,势必影响对其他庭室管理职能的履行,导致管理职权弱化,难以树立管理威信,或者无法管理,使审判流程管理形同虚设。3、低素质的法官助理评查高素质法官的案件,评查结果难以保
8、证准确性。在推行大立案审判格局时,为了突出专业审判,法官里的精英被选任为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从事审判工作,其他人员作为法官助理安排在立案庭,从事审判流程管理或审判辅助工作。法官的素质明显高于法官助理,由法官助理评查法官的案件缺乏说服力,评查结果难以保证准确性。 二、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是改革现行审判管理体制的最佳模式 专门审判管理机构,顾名思义,是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专门管理的机构,其设立是现代法治的需求,是符合审判规律的有效审判机制,是克服大立案审判格局弊端的最佳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