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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卫办发〔2015〕31号关于印发抚顺市卫生计生部门2015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12号)及《关于印发全省卫生计生部门2015年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任务分配表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抚顺市卫生计生部门2015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抚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2月12日20抚顺市卫生计生部门2015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2、一、监测目的了解我市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掌握我市主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跟踪评价等提供科学依据。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和食源性疾病暴发隐患,以利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二、监测内容(一)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1、常规监测。监测项目包括食品中有害元素、生物毒素、食品添加剂、卫生指示菌、食源性致病菌和寄生虫6项指标。监测样品包括蔬菜、调味品、水产及其制品、酒类、粮食及其制品、膨化制品、特殊膳食用食品、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焙烤及油炸类食品、餐饮食品、蛋及蛋制品、地方食
3、品共13大类。2、专项监测。监测项目包括食品添加剂、卫生指示菌和食源性致病菌3项指标。监测样品包括肉及肉制品和餐饮食品2大类。203、辽宁省专项食品监测监测项目包括食品添加剂和卫生指示菌。监测样品包括地方食品、餐饮食品及冷冻饮品3大类。(二)食源性疾病监测。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包括病例信息采集、特定病原体检验监测。2、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对所有调查处置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监测。三、工作要求1、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1)设定7个监测点,分别是抚顺县、新宾县、清原县、新抚区、顺城区、望花区、东洲区,覆盖我市所辖县区100%。(2)监测样品数量应不少于方案规定的任
4、务量。严格按照〔辽卫办发〔2015〕13号〕文件要求,科学设计采样方案,避免集中采样。常规监测的监测点、采样位置和采样时间要保持相对固定。监测中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要对问题食品品种或品牌进行扩大监测。2、食源性疾病监测。(1)食源性疾病哨点医院覆盖100%的县级行政区域,分别为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二医院、市第三医院、抚顺县人民医院、新宾县人民20医院、清原县人民医院、抚顺矿务局总医院、顺城区将军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宾县永陵镇中心卫生院、抚顺县石文镇中心卫生院,并指定市中心医院承担食源性疾病病原检验工作。(2)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病例信息采集的各哨点医院报告病例不少于10
5、0例;承担病原学检验任务的市中心医院全年采集生物样品进行特定病原体检验不少于120份。(3)在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中,各哨点医院负责食源性疾病个案信息和生物标本的采集、实验室检测、信息与标本(或菌株)报送;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实验室检测,以及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溯源分析,并承担监测工作的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四、监测方法依据《2015年国家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工作手册》,采用统一的国家标准方法或指定方法进行监测。五、监测结果报告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监测计划的要求报告。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各级监测机构按程序及时报告,对监测数据
6、报告实行逐级审核制度。1、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市疾控中心每季度、半年度、年度分别将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微生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总结和监测结果分析报告报送市卫生计生委。202、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按时向所辖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标本检测结果(市中心医院报送标本检测结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时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结果、检验数据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食源
7、性病例和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发现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有关的病例、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将调查处置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启动和完成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后及时进行网络填报。六、监测工作管理(一)我委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的要求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完成情况纳入2015年市县(区)政府和市直各单位的卫生计生工作目标责任状,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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