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宗族问题与中国法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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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宗族问题与中国法律的思考文章标题:农村宗族问题与中国法律的思考当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推进到农村时,宗族问题就成为必须要面对的一个现实。农村宗族问题集中体现了传统与现代化目标之间的复杂关系。在社会转型时期,宗族存在的合理性与局限性是什么?如何发挥宗族与法律制度供给的对接与转化?如何看待“法外之法”的制衡作用?就成为本文思考的重心和主线。                 一  宗族的产生,可以追溯到我国原始社会的末期。作为一种以血缘为基础的组织和社会团体,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一直生生不息。商朝,宗族已有了自己的名号、坟地和葬俗,西周时,宗族得到进一步完善,宗子不但掌管族内婚姻事务,

2、而且对宗族成员有教导权、惩罚权和生杀权;到了宋代,宗族的发展进入了新的时期,修宗谱、建宗祠、立族长、订族规较为盛行和完备。并且从宋之后,宗族习惯法以成文的形式表现出来。明清时期,家法族规和乡规民约得到官方的认可和批准,成为传统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所谓“中国为宗法社会氏族组织,实历三四千年而未变”[1]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是家法与国法并存的“二元法律结构”。“每有纷争,最初由亲友耆老和解,不服则诉诸各房祠,不服则诉诸叠绳堂。叠绳堂为一乡最高法庭,不服则讼官矣”[2]总体来看,历代封建国家都或明或暗地承认宗族法规的地位,这种承认有如下几种方式:一是已经为宗族家法惩

3、处者,国家一般不再惩处;二是官府可以直接引用犯者所属家规族法作为对其决定处罚的依据;三是官府直接授权将其犯者责付其家族惩处;四是官府直接批复宣布其家族所制定的家法有效。宗族制,缘于礼,重血缘,建立在固有的民族文化土壤之上,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其长期存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究其原委,在于封建社会对儒家伦理观念的强调、贯彻,在于国家对宗族父权的支持,以及在法律上承认宗族组织的合法性等等有关。例如,在《大清律例》中就有有关惩治“子孙违反教令”罪的条例,把处死权赋予封建族长,直到解放前,还有家族对“不贞”子女执行死刑的情况;而反过来,儒家学说将“齐家”与“治国”视为一事,宗法

4、与国法相辅为用,族权与政权联合统治,血缘与地缘的牢牢扭结,又从根本上强化了宗族的存在及发展。孙中山曾说过“中国人最崇敬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没有国族主义”[1]著名社会学家韦伯在分析中国社会时,也把中国称作“家族结构式的社会”。  自近代以来,传统宗族制度逐渐走向衰落,造成这种趋势的原因主要来自这些因素。西方资本主义的介入,各种革命或改革以新的理想冲撞着旧的传统观念,传统思想受到批判、讨伐,宗族制度与现代法制的冲突,以及地缘、业缘等经济发展在动摇着宗族的基础。在清末,中西法文化开始碰撞与较量,军事、政治的失败,传统固有的东西的也跟着遭殃,否定传统成为主流,宗族的发展自然要受冲

5、击。当清政府着手仿效西方的成文法制颁行《大清民律草案》时,事实上就已埋下了宗族制度瓦解的隐衷。1929年,民国政府颁布民法总则,施行民法债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从法律上真正触动了宗法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例如,取消传统宗法制度中所有嫡子、庶子、嗣子的分别,摒除旧法中对子女及配偶继承权的限制,削弱家长的权力等等,这些规定从法律上否定了传统宗族存在的理由。新中国成立后,传统的宗族无论它的组织形式,还是价值标准,更是与社会主义所要达到的目标,与现代法制格格不入。所以,宗族制度受到了抑制,宗族活动失去了应有的合法性。特别是农村经过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后,剧烈的社会运动和意识形态斗

6、争破坏了农村宗族的内部结构和外在生存环境,宗族走入了低潮。  但人类社会的某些文化特征具有恒存的联系性,特别是以血缘为基础的天然的社会关系形态,社会是很难完全剥夺、甚至消灭其生存依据的。八十年代初,我国广大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到户,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的社会关系进入了一个重新调整和组合的新阶段,据笔者从农村实地调查的分析看,农村改革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村地方政府的权力不断收缩、退化的过程,夏勇先生也说过,农村社会的变迁是“背公为私”的过程。[1]由于公权力的行使在松动,村委会行使的权力在缩小,村委会功能的发挥达不到法律与现实的要求,它难以有效地组织农户间的联合和管理,甚至

7、一些村委会瘫痪、软弱,没有威信,放任或支持宗族活动,让宗族势力凌驾于基层党组织,加之,为宗族提供条件的各种旧传统资源如旧族谱、宗祠、宗庙等设施并没有消失。这样,农民们在生产经营中遇到需要联合的事项时,“亲戚亲三代,宗族亲世代”。他们首先想到的是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宗族,于是,宗族势力找到了复苏的机会,宗族关系在一些地区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文化形态。             二   宗族问题的出现,不仅是当今农村比较突出的12全文查看一个社会问题。而且也给法学领域提出了许多新的思考和挑战。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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