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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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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德侵权法(上)——第二届中德侵权法研讨会会议综述朱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第二届中德侵权法研讨会”于2007年7月23至24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隆重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与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TZ)联合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协办,邀请欧洲侵权法及保险法研究中心主任、奥地利国家科学院欧洲损害赔偿法研究所所长考茨欧教授(Prof.Dr.Helmu
2、tKoziol)、德国不来梅大学布律哥麦耶教授(Prof.Dr.GertBrüggemeier)和明斯特大学杨森教授(Prof.Dr.NilsJansen)以及德国技术合作公司中国法律项目组负责人尤翰林教授(Prof.Hinrich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Julius)参加本次会议研讨。中方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法学会和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烟台大学
3、、湖南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化工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燕山大学等高校,以及《中国法学》编辑部、《法学杂志》编辑部、法律出版社、法制出版社的6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首先由王利明教授作题为《起草中的中国民法典侵权法编的主要疑难问题》的开场讲演,后续会议进程分为九个专题进行。每个专题首先由德方专家做简短的主题报告,然后由中方专家就侵权法起草中的疑难、重大问题发言,与德方专家进行具体探讨,每专题最后均设有自由讨论时间。在会议的最后阶段,中欧学者对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共同讨论。考虑
4、到相关内容在会议讨论中较为分散,本文将不再按照发言顺序,而是按照专题内容进行总结,在专题下分子标题集中整理相关观点和案例探讨。[1] 一、起草中的中国民法典侵权法编的主要疑难问题[2] 王利明教授在开场讲演中重点阐述了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侵权法的名称,学界有“侵权责任法”和“侵权行为法”两种观点,王利明教授个人倾向于使用“侵权责任法”,理由是:其一,“侵权行为法”更多地强调自己责任,而现代侵权法越来越多地涉及为他人行为负责,“侵权责任法”能够更好的将这些情形包含进来。其二,“侵权行为法”更多地强调过错,而现代
5、侵权法上适用公平责任、危险责任的情形日益增加,采取“侵权责任法”的提法就可以很好地包含这些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第二,在侵权法制订中,处理好侵权法与人格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首先需要正确认识侵权法的功能和特点。现代社会侵权法的功能不断扩张是侵权法发展的重要趋势,但侵权法的功能仍然是特定的,一方面,侵权法主要是救济法;另一方面,必须要突出侵权法的损害赔偿功能。各种绝对权遭受侵害,需要提供全方位的救济,其中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都属于
6、侵权法的组成部分。物权法的规定只是属于引致性规范,它架起了物权法和侵权法的桥梁,物权法的救济手段主要是物权请求权。 第三,侵权法与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的救济基础不同,贯彻的原则也不同。社会法体现的是分配正义,更多地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社会保障法和社会保险法对受害人提供救济,并不关心侵权行为人及其过错问题,而只关心损害是否发生,是否需要对受害人提供救济。从各国的情况来看,社会法救济之后,侵权法就不再予以救济。但是在我国,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的救济水平较低,侵权法还必须要发挥救济功能。将来的趋势应当是提高工伤赔付标准,
7、在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提供的救济不充分的情况下,应当从全面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允许受害人在选择行使一种请求权后,主张另一种请求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第四,学界对于侵权法立法应当采取一般条款和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模式,已经形成了共识。应该同时从法益和归责原则两个角度来设置一般条款:从法益的角度,可以将侵权法保护的权益范围用一般条款来表述;而从归责原则的角度,应当将过错责任表述为一般条款。公平责任和严格责任实际上都是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因而不需要一般条款。不是所有的侵
8、权行为都要类型化,只有那些在构成要件、举证责任方面具有特殊性的侵权行为,才应当具体列举。有些情况下,如果某种没有被规定的特殊侵权和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类似,也可以采用类推适用的方式。 第五,凡是侵权法特别法已经作出了规定的,侵权法不必再进行规定。但如果特别法规定得不完善或者有漏洞,侵权法还应当加以规定。通过侵权法立法,完善我国的侵权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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