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经济国家与积极宪政国家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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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经济国家与积极宪政国家的博弈浅论经济国家与积极宪政国家的博弈【摘要】法与政治密切相关。作为国家公权力作用于社会经济领域的经济法更是如此。中性意义上的阶级和社会契约论中的国家是法产生的政治基础。经济法除了具有法的一般政治基础外,还具有经济法特有的政治基础。市民社会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前提,经济国家与积极宪政国家的博弈与平衡是经济法产生、发展和繁荣的政治基础。【关键词】经济法;政治基础;市民社会;经济国家;积极宪政国家法产生的最根本原因来自于社会物质经济条件。除此以外,法又与政治密切相关。作为国家公权力作用于社会经济领域的经济法更是如此。经济法除了具有法的一般政治基础外,还具

2、有自身特有的政治基础。理解经济法的政治基础,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把握经济法的精神实质,从而为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及国家现代化进程提供一些新的路劲考量。一、重新解读法的政治基础当人类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没有多少剩余产品时,人与人之间、不同族群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也是极其有限的。此时,氏族社会的原始道德、习惯等足以解决相关问题,尚不足以催生国家和法的出现。就如同恩格斯曾经说过,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经济国家与积极宪政国家的博弈,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1]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剩余产品及其私有财产的出现,出现了阶层和利益集团的分化,利益冲突与

3、社会矛盾的加剧,原始的道德和习惯等已不足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恩格斯在谈到氏族社会解体时指出,氏族制度是从那种没有任何内部对立的社会中生长出来的,而且只适合于这种社会。除了舆论之外没有任何强制手段。但是现在产生了这样一个社会,它由于自己的全部经济生活条件而必然分裂为自由民和奴隶,进而剥削的富人和被剥削的穷人,而这社会不仅再也不能调和这些对立,反而要使这些对立尖锐化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2]当这种氏族制度无法或难以解决这种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于是国家和法应运而生。至于不同的地区,国家和法的产生也略有差别。比如在古希腊和罗马地区,国家和法

4、往往是在氏族社会解体中产生的;在古东方社会比如中国和法的产生往往是在氏族部落征服中产生的。而不同地区关于国家和法产生的差异,又决定了后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化进程的差异。当今的东西方社会即是明证。但不管如何,国家和法产生的共同点均在于生产力的发展、利益的差别、阶层的分化和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加剧。法是与国家相伴随而产生的。因此,法产生的政治基础应是阶层或利益集团的出现,即阶级的出现,以及国家的产生。当然,不同国家和学界对于阶级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如果把阶级理解为商品经济社会合法的市场竞争所产生的利益差别,进而形成的阶层或利益集团的分化,则这种阶级是中性词。然而,令人遗憾的是,

5、很多人基于自身利益之需要,误读、曲解或教条式地继承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把这种阶级贬义化,从而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和人性使然。如果把阶级贬义化理解,则应把阶级理解为因权力垄断以及非法市场竞争所产生的利益及其地位的差别,形成所谓的特权阶层或暴富群体。而这恰是任何一个社会形态或社会制度基于人性自私的一面均有可能或多或少出现的现象,尤其在民主法治化程度不高的社会,也正是任何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所不容许的现象。市场经济暨法治社会决定了因合法的市场竞争所产生的利益差别而形成的所谓阶级是中性词汇,而非贬义词。与其如此,不如把因市场公平、正当、合法竞争所产生的利益差别及所带来的其他差别不以阶级

6、相称,而称为阶层或利益集团,以便与人们通常理解的贬义的阶级加以区别。由于对阶级的理解不同,因而对国家的产生也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即马克思主义理论、冲突论和融合论等。根据教条主义者眼中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笔者将之称为阶级论.冲突论者认为,国家的出现是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产物。融合论者认为,由于社会日益复杂,需要一个机构来管理这日益复杂的社会,该机构即为国家。在冲突论和融合论的基础上,笔者将之称为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是社会中不同阶层或利益集团的人们为了自身及其社会的生存,而各自让渡部分权力给某种机构,以该机构协调利益冲

7、突和社会矛盾。该机构即为国家。这也是目前国际上尤其西方国家普遍持有的观点。实际上,无论笔者称谓的阶级论还是笔者称谓的社会契约论观点,关于国家产生的经济根源的认识应当存有共识的,即生产力的发展、利益的差别、阶层的分化和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加剧,从而导致了国家和法的产生。但是,阶级论和社会契约论关于国家的表述差异,恰恰反映了二者对国家性质的认识差异。阶级论观点认为,国家是统治阶级镇压被统治阶级的暴力专政的工具,其产生具有罪恶性。而社会契约论观点认为,国家是人性自私一面的必然产物,是人为了共同生存于世界而不得不求助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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