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关于民办教师的红头文件.doc

各地关于民办教师的红头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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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教字〔2012〕14号兴隆县教育局关于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人员资格认定实施细则(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依据《兴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隆县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兴政通[2012]21号)精神,教育局负责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认定工作是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中的重要环节,涉及人数多、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影响面广、政策性强、矛盾突出,各涉及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宣传、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健全组织各学区中心校要积极协调乡镇政府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

2、组织实施此项工作。要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小组,按照“21以辖区为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采取以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做为参考的主要措施,负责本地初审核实及上报结果工作;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局人事股,电话0314-5052759。二、政策宣传(5月21日-25日)充分利用兴隆教育信息网,乡镇、村级政务公开栏和广播,召开教师会、村干部会等多种途径,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重点宣传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政策标准,要逐级把政策宣传到乡镇、

3、村、校,宣传到政策涉及的对象,使他们尽快掌握政策,了解申办程序,清楚所要提供的材料,并及时提出申请。三、初审上报(5月26日-7月15日)1、本人申请(5月26日-6月15日)符合政策人员到学区中心校领取《兴隆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如实填写基本情况,据实提供本人时任学校的领导、同事、所教学生及学校所在村的时任村干部基本情况(现县外供职及直系亲属除外),其中时任同事、所教学生最好具有公职身份。申请人要对本人的申请作出承诺,当地公安派出所要对申请人是否曾刑事犯罪、户籍、年龄认定等拿出具体意见,当地计划生育机构要对申请人是否曾违反过计

4、划生育政策拿出具体意见,乡镇专项领导小组要对申请人是否违反过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清退拿出具体意见。2、资格初审(6月16日-6月30日)21(1)受理申请:符合政策人员持《兴隆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到乡镇的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初审。初审时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新农保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任教身份及教龄原件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包括:原任学校及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代课教师等有效信息资料,如村或校民办(代课)教师任用证明、任教的荣誉证、领取工资凭证、任教学生毕业照片、学校的分工或考勤表及其他能说明工作经历

5、的证明等材料。(2)外调查证:认定工作小组分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人信息外调查证(以组为单位,查证不少于2人),每个证明人要出具单行的证明材料(式样见附件2)(3)初审公示:初审结果要在所在乡镇、村、学区(校)公示一周。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逐人写出公示结果(式样见附件3),对于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对被举报的人员情况进行查证核实,并对查证核实结果再次进行公示。如还有异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提供证明材料,报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查证核实。以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外县(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口所在

6、地申报,由原工作县(区)协助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3、组卷上报(7月1日-7月15日)21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填写《兴隆县农村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资格认定表》(附件4)和《兴隆县农村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审批表》(附件5)并组卷上报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卷上报时将所有申请认定材料整理建档,要求每人两个档案袋,其中一个档案袋装申请认定材料原件,一个档案袋装申请认定材料复印件(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均要加盖学区中心校公章)。申请认定材料复印件组卷时按照《兴隆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新农保证明

7、、任教原始证实材料、证明人证言材料、外调查证核实材料、公示结果的先后顺序组卷装订,另外将《兴隆县农村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资格认定表》和《兴隆县农村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审批表》散装到申请认定材料复印件的档案袋中。同时将《兴隆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情况统计表》(附件6)报教育局备案,电子版发至jyjrsg2759@126.com邮箱。截止2012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且符合政策规定人员和截止2012年1月1日符合政策规定但未年满60周岁的人员的资格初审核实材料分时分组分别上报。四、复审上报(7月20日-8月15日)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的上

8、报材料本着“遵照事实,严格把关”的原则进行逐人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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