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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
2、第1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以“转、招”为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尽快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实现本世纪末全省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 目前,我省有1986年前享受国家补助费民办教师50000余人(含1978年前的顶编代课教师近5000人),占全省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17%。2000年以前
3、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是: (一)到1998年底,民办教师减少到2.8万人,约占全省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7%;经济发达县、乡实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民办教师全部具备国家承认的教师资格。 (二)到2000年底,全省范围内基本完成合格民办教师“转、招”为公办教师的工作,中小学教师队伍中的民办教师基本消化。 (三)“转、招”指标安排。从1998年开始,每年下达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指标不低于9500人,其中需要国家下达专项指标4000人左右,省安排地方指标6000人左右,3年可使2.8万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同时每年安排师范内招民办教师指标1000人,3年可培养农村中小
4、学骨干教师3000人。3年共安排“转、招”指标3.1万人。 (四)“辞、退”指标安排。在2000年以前,要逐步辞退和妥善安置具备退养条件的民办教师近9000人,其中,拟辞退6000人,退养3000人。 三、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坚决把住民办教师的入口关,加强民办教师队伍管理。严格执行省教委、人事监察局、劳动局、计经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中小学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教委劳联字(86)79号)精神,1986年以后增加的享受国家补助费的民办教师一律不予承认。 民办教师队伍管理要按省教委、农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教师管理若干问
5、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黑教委劳联字(1991)52号)精神执行。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县、乡分工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师的人事管理及任用,乡(镇)负责民办教师的业务管理,即日常考核、培训、奖惩、待遇和乡(镇)内调配等。辞退民办教师,必须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分期分批把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要坚持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每年下达的转正指标及各地的实际情况,对现年龄在36周岁以上的民办教师,在考试考核合格的基础上,优先解决优秀教师和职务高、教龄长、贡献大的人员,分步骤地转为公办教师;对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以及担任学校领导工
6、作和教学成绩突出的民办教师给予免试,按考核成绩转为公办教师;对现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民办教师,主要是通过师范内招解决。“转、招”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在下达转正指标时,对各地市、县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经济条件好的可多下达指标,提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贫困地区可少下达指标,延长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时间。 (三)逐步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妥善安置年老病残民办教师。“辞、退”民办教师的主要对象:一是不具备国家承认的教师资格的民办教师;二是虽具备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资格,但考核属不合格或超编的富余民办教师;三是具备“退养”条件的民办教师。对“辞、退”的民办教师要妥善安
7、置,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符合“退养”条件的顶编代课教师,要参照公办教师退休办法,办理退养手续,享受公办教师退休后的同等退休金待遇。对“辞、退”的顶编代课教师,要参照公办教师退职办法办理辞退手续,享受公办教师退职后的待遇。对享受国家补助费的民办教师,经批准办理“退养”手续后,仍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1992」41号),省教委、财政厅、人事厅《转发〈关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黑教劳联字(1989)10号、黑财行字(1989)第28号)精神,解决好他们的老有所养问题。要根据国家保
8、险制度改革精神,改进和完善民办教师“老有所养”的办法,参考在职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工资的提高幅度,按一定比例,同步提高他们的“退养”补助费,到1998年底保证民办教师的“退养”补助费不低于同等条件公办教师退休金的1/2.民办教师和顶编代课教师“退养”后的补助费(退休金),其经费按现行的经费渠道解决决。“辞、退”民办教师的待遇,要根据教龄情况,按照省教委、农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教师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黑教委劳联字(1991)52号)精神执行。 (四)逐步达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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