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范文2015

县(区)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范文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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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区)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范文2015县(区)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范文2015县(区)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范文2015县(区)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范文2015县(区)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范文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规划秩序,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2、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发生在2014年11月30日前,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行为及其后果。第三条违法建设处理坚持“依法整治、疏堵结合、尊重历史、分类处理、宽严相济、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县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治工办”)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的处理,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日常监

3、管和工作推进。第五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2014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的处理,各镇(场、区)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参照本办法处理。第二章违法建设影响程度的界定和认定第六条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违法建设行为属影响程度较轻的行为:(一)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用途管制的;(二)建筑物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不严重影响消防通道,不严重侵害四邻通风采光权益,无各类信访矛盾纠纷的;(三)建筑物无质量安全隐患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影响程度严重的行为:(一)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小产权房

4、”开发的;(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严重影响消防通道,严重侵害四邻通风采光权益的;(四)建筑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可消除的;(五)违法建设存在矛盾纠纷不可调和的。第八条违法建设影响程度依以下程序和办法认定。(一)主动申报处理。违法建设当事人主动到县“治工办”申报接受处理;(二)违建行为初审。县治工办向国土、规划部门下达初审单,两部门分别对违法建设的用地和建筑现状进行勘察,对违法建设行为及其后果进行审查,认定违法建设是否具备第六条(一)、(二)款要求的情形;初审结果报治工办;(三)建筑质量鉴定。经国

5、土、规划部门初审,具备第六条(一)、(二)款要求的违法建设,由违法建设当事人书面申请住建部门进行建筑质量安全鉴定,住建部门负责组织中介机构依法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结果报县治工办。(四)影响程度认定。建筑物经质量安全鉴定合格,无质量安全隐患的,可以认定为影响程度较轻的违法建设行为。第三章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第九条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第十条影响程度较轻的违法建设行为,建筑物经质量安全鉴定合格后,违法建设当事人要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到县治工办接受处理;在规定时间

6、内不主动接受处理的违建户,实行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性质严重的依法强制拆除。第十一条影响程度较轻的违法建设行为按以下办法分类处理:(一)已经国土、规划部门批准,但超用地面积建设、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条件建设的,由国土、住建、执法、人防等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补缴应缴的规费和土地出让金后,有关部门补办相关审批手续,以协议方式供地。(二)未经国土、规划等部门批准,居民个人在原宅基(国有土地性质)建设自住用房,地面建筑总层高在五层(含五层)以下,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的,由国土、住建、执法、人防等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

7、处罚,补缴应缴的规费和土地出让金后,有关部门补办相关审批手续,以协议方式供地。(三)未经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非法占地建设除第(二)款情形以外的,由国土部门对违法占地作出处罚,没收地面建筑物移交县治工办,土地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出让后,没收的地面建筑物由县治工办变价处理给土地受让人。土地受让人不是违法建设当事人的,没收的地面建筑物经中介机构评估后,按建筑成本价处理给受让人;如土地受让人为违法建设当事人,没收地面建筑物的变价款按以下标准执行:1、违法建筑的地面总建筑面积在5000(含5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建筑面积140

8、元/平方米变价处理;2、违法建筑的地面总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含10000)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160元/平方米变价处理;3、违法建筑的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180元/平方米变价处理。(四)对影响程度较轻超占老城区内零星空闲地的违法建筑物,参照以上相关条款处理,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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