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违法建筑依法没收处置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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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违法建筑依法没收处置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无违建县”创建,进一步规范违法建筑依法没收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XX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XX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对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及没收后的管理处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改拆办对违法建筑的没收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

2、、法规的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依法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县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镇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依法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各乡镇(街道)负责对乡村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依法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管理和处置辖区内所有没收的违法建筑。县国资局负责对没收违法建筑的管理和处置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没收:(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二)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少批多占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三)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不影响安全、交通、水利等,据《

3、XX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拆除或没收,采取没收的行政处罚更符合管理目的的;(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拆除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1.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2.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1.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2.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

4、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3.涉及乡村旅游、农家乐的违法建筑,项目正常经营,被认定为县级以上特色村(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由县国土资源局直接作出处罚决定。第(三)、(四)项不能拆除的认定,县行政执法局管辖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前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书面征求各乡镇(街道)意见,各乡镇(街道)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由各乡镇(街道)直接提出意见,并附相关证据回复县行政执法局。争议较大的,由县改拆办组织各乡镇(街道)、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行政执法局及相关部门进行合议决定。各乡镇(街道)管辖的案件作出处罚

5、决定前,应进行全面的调查,对不能拆除的认定可以征求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于涉及乡村旅游、农家乐的案件,应征求县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违法建筑,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根据其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鉴定结论作出决定。认定争议较大的,由县改拆办组织乡镇(街道)、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行政执法局及相关部门进行合议决定。第六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项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应在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期为7天。公示时应明确联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群众有异议的,原审查机关在

6、公示期满后进行复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改拆办审查备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七条土地管理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水利、公路等部门据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及时依法编制或修改相关规划。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按照现行的规划执行。规划编制或修改不针对具体案件,不得利用规划的编制或修改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八条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管理和处置。乡镇(街道)应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第九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在处罚决定自动履行期满后,催告当事人自动履行,腾退房屋。拒不

7、履行的,需要强制执行的,适用本县的相关规定,由组织实施机关负责强制执行腾遐。第十条腾退建筑物、构筑物后,查处机关与管理机关不一致的,应在5日内进行交接。交接包括现场交接和书面资料移交。(一)现场交接。交接双方就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查勘(拍摄)记录,双方签字确认。(二)书面移交资料。1.《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应附相关法律文书;2.财物移交清单;3.坐标(照)片等4.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一条移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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