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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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析巨灾风险通常是指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论文关键词]巨灾风险再保险资本市场[论文摘要]2004年发生的印度洋海啸,2007年我国发生的几十年不遇的雪灾,将低概率的巨灾问题推到了全球关注的前沿。虽然这些灾害发生概率极低,预测难度大,但一旦爆发,总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建立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不但可以促进全社会协调稳定发展,凸显出保险的社会稳定器作用,还有利于保险业良好社会形象的建立,极大地推动保险业的全面健康发展。据瑞士《Sigma》杂志报道,自20世纪70年

2、代以来,无论是全球巨灾的数量还是其破坏程度都呈上升趋势。从1988年起,除1993年和1997年外,全球自然灾害年度损失都在100亿美元以上。2001年,仅美国911事件就导致300多亿美元的直接损失。再到2004年年底的印度洋海啸,据全球最大的再保险商慕尼黑再保估计,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亿欧元,对东南亚国家的旅游业造成的潜在经济损失更是无可估量。近十年来,中国已成为继日本和美国之后的第三个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国家。据联合国统计资料,上个世纪全世界五十四个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中,有八个发生在中国。民政部有关资料表明,中国每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00亿至60

3、0亿元人民币,每天都要因此损失1亿多元人民币。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许多自然灾害仍未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巨灾风险通常是指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作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自然灾害损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70%以上的大城市、半数以上人口、75%的工农业产值,分布在气象、地征、地质和海洋等灾害严重的地区,灾害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影响非常严重。我国南部洪涝灾害较往年偏重,而伴随着洪涝灾害又发生了局部性山洪、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灾害;局部地区如海南、云南、内

4、蒙古中西部、宁夏中北部等地的旱灾为近年所罕见;台风登陆多,时间、地点比较集中,造成损失较大。2005年台风多次登陆我国大陆,2007年我国遭遇几十年不遇雪灾,损失严重。随着经济的发展,由于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巨灾风险不仅没有降低,反而增加了。同时由于我国百姓保险意识薄弱,国家灾害防御体系差,导致整体防灾能力弱,所以我国巨灾风险形势十分严峻。二、我国巨灾经济损失补偿机制具有一定局限性面对日益严重的巨灾损失,我国的补偿方式主要包括社会捐助、国际支援、财政补偿和保险补偿四种。其中前两种方式完全出自于援助方的自愿且受其经济力量、觉悟或道义感以及与受援助方的关系等因素

5、的影响和制约,难以控制,而财政补偿和保险补偿两种方式则构成我国巨灾补偿机制的主体。目前,这两种补偿方式在我国应用时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动向。(一)国家财政对巨灾的资金补偿能力有限财政补偿的基金主要于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构成了我国巨灾损失传统的资金补偿。但是,我国作为一个经济还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政府的财政收入总量是很有限的,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灾害救济支出只是财政支出计划中的一小部分。在巨灾发生时,财政预算安排的救灾基金相对于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只是杯水车薪。当然,在实践中政府财政的救灾支出可能超过该项目的预算安排,但由于财政其他支出项目具有很强的刚性,财政赤字在数量上又要受到

6、经济稳定目标的制约,财政实际用于巨灾补偿的支出占巨灾损失的比重还是相当低的。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国家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只有9.35亿元,只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35%。20世纪90年代国家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只有18亿元左右,只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8%左右。可见,当巨灾发生时,依靠国家财政救济支出对灾害损失的补偿程度是比较低的。(二)传统巨灾再保险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传统再保险业务通常也可以起到巨灾损失的补偿责任。但是,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对灾害保障能力十分有限。以现有的承保能力以及常规的发展预测来看,要想独立承担此重任显

7、然力不从心。2003年我国11家财产保险公司(人保控股、太平洋、平安、中华联合、天安、大地、太平、华泰、大众、华安、永安)的资本金与公积金的总和为277134亿元,按照我国2002年修订并开始实施的《保险法》第条之规定经99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公积金和的四倍与第100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事故可能造成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粗略计算,目前我国财产保险的承保能力约为1109亿元,对于每一危险单位的最大保障能力为27亿元,而近十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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