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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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析  [论文关键词]巨灾风险再保险资本市场  [论文摘要]2004年发生的印度洋海啸,2007年我国发生的几十年不遇的雪灾,将低概率的巨灾问题推到了全球关注的前沿。虽然这些灾害发生概率极低,预测难度大,但一旦爆发,总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建立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不但可以促进全社会协调稳定发展,凸显出保险的“社会稳定器”作用,还有利于保险业良好社会形象的建立,极大地推动保险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据瑞士《Sigma》杂志报道,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无论是全球巨灾的数量还是

2、其破坏程度都呈上升趋势。从1988年起,除1993年和1997年外,全球自然灾害年度损失都在100亿美元以上。2001年,仅美国“911”事件就导致300多亿美元的直接损失。再到2004年年底的印度洋海啸,据全球最大的再保险商慕尼黑再保估计,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亿欧元,对东南亚国家的旅游业造成的潜在经济损失更是无可估量。近十年来,中国已成为继日本和美国之后的第三个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国家。据联合国统计资料,上个世纪全世界五十四个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中,有八个发生在中国。民政部有关资料表明,中国每年自然灾害造成的

3、直接经济损失为500亿至600亿元人民币,每天都要因此损失1亿多元人民币。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许多自然灾害仍未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  巨灾风险通常是指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作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自然灾害损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70%以上的大城市、半数以上人口、75%的工农业产值,分布在气象、地征、地质和海洋等灾害严重的地区,灾害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影响非常严重。我国南部洪涝灾

4、害较往年偏重,而伴随着洪涝灾害又发生了局部性山洪、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灾害;局部地区如海南、云南、内蒙古中西部、宁夏中北部等地的旱灾为近年所罕见;台风登陆多,时间、地点比较集中,造成损失较大。2005年台风多次登陆我国大陆,2007年我国遭遇几十年不遇雪灾,损失严重。  随着经济的发展,由于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巨灾风险不仅没有降低,反而增加了。同时由于我国百姓保险意识薄弱,国家灾害防御体系差,导致整体防灾能力弱,所以我国巨灾风险形势十分严峻。    二、我国巨灾经济损失补偿机制具有一定局限性  面对日益严重

5、的巨灾损失,我国的补偿方式主要包括社会捐助、国际支援、财政补偿和保险补偿四种。其中前两种方式完全出自于援助方的自愿且受其经济力量、觉悟或道义感以及与受援助方的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难以控制,而财政补偿和保险补偿两种方式则构成我国巨灾补偿机制的主体。目前,这两种补偿方式在我国应用时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动向。  (一)国家财政对巨灾的资金补偿能力有限  财政补偿的基金主要于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构成了我国巨灾损失传统的资金补偿。但是,我国作为一个经济还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政府的财政收入总量是很有限的,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灾

6、害救济支出只是财政支出计划中的一小部分。在巨灾发生时,财政预算安排的救灾基金相对于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只是杯水车薪。当然,在实践中政府财政的救灾支出可能超过该项目的预算安排,但由于财政其他支出项目具有很强的刚性,财政赤字在数量上又要受到经济稳定目标的制约,财政实际用于巨灾补偿的支出占巨灾损失的比重还是相当低的。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国家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只有9.35亿元,只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35%。20世纪90年代国家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只有18亿元左右,只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8%左右。

7、可见,当巨灾发生时,依靠国家财政救济支出对灾害损失的补偿程度是比较低的。  (二)传统巨灾再保险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传统再保险业务通常也可以起到巨灾损失的补偿责任。但是,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对灾害保障能力十分有限。以现有的承保能力以及常规的发展预测来看,要想独立承担此重任显然力不从心。2003年我国11家财产保险公司(人保控股、太平洋、平安、中华联合、天安、大地、太平、华泰、大众、华安、永安)的资本金与公积金的总和为277134亿元,按照我国2002年修订并开始实施的《保险法》第条之规定“经

8、99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公积金和的四倍”与第100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事故可能造成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粗略计算,目前我国财产保险的承保能力约为1109亿元,对于每一危险单位的最大保障能力为27亿元,而近十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约为年均2000亿元,承保能力只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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