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索巨灾债券 分散巨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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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探索巨灾债券分散巨灾风险国民经济的增长、人口密度的增大和单位区域内保险价值的快速增长,加大了我国发生巨灾风险的概率,我们应该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巨灾债券,分散巨灾风险。摘 要:国民经济的增长、人口密度的增大和单位区域内保险价值的快速增长,加大了我国发生巨灾风险的概率。今年的汶川512大地震就给四川等省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遗憾的是,虽然大部分寿险公司没有把因地震引起的保险事故列入除外责任条款,但地震被排除在家财险的赔偿范围之外,因为保监会在全国统一规定,作为特定的自然现象,将地震做除外责任处理,即因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这对我国的保险体系是个挑战,也引起

2、了一部分人的质疑。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分散和转移巨灾风险?如何增强保险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呢?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巨灾债券,分散巨灾风险。关键词:巨灾债券,巨灾风险,风险证券化,农产品期权,巨灾风险指数,资信评级,证券市场国民经济的增长、人口密度的增大和单位区域内保险价值的快速增长,加大了我国发生巨灾风险的概率。今年的汶川512大地震就给四川等省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遗憾的是,虽然大部分寿险公司没有把因地震引起的保险事故列入除外责任条款,但地震被排除在家财险的赔偿范围之外,因为保监会在全国统一规定,作为特定的自然现象,将地震做除外责任处理,即因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

3、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这对我国的保险体系是个挑战,也引起了一部分人的质疑。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分散和转移巨灾风险?如何增强保险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呢?国际上有没有好的经验可供我们学习和借鉴呢?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巨灾债券,分散巨灾风险。巨灾债券是巨灾风险证券化最主要的形式。巨灾风险证券化就是一种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保险衍生产品,是指将巨灾风险作证券化处理,利用从资本市场筹集的资金化解巨灾风险的一种融资方式。从简到繁,巨灾风险证券化大体可分为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和巨灾互换等。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滞后,股指期货一再难产,农产品期权尚处于研究阶段,所以笔者认为,现

4、在探讨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和巨灾互换,为时尚早。我国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探索,很有可能从比较简单的巨灾债券开始。巨灾债券(CatastropheBonds)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债券其直接参与方包括:巨灾债券发行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SPV、分保公司、投资者和信托机构等。其运行机理是:SPV与分保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接收分保公司的巨灾风险及相应的再保险保费,开发巨灾债券产品,包括约定期间、致损事件和债券利率等;SPV通过证券市场向投资者发行巨灾债券;投资者购买巨灾债券后,SPV将所得资金存入一个信托机构;信托机构在使用SPV存入的资金时,主要投资国债等

5、低风险产品。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相比,不但不会产生积极的正功能,而且可能产生消极的负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在这种情一、执行中止与债权凭证概念与本质特征执行中止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或某种特殊的情

6、形,使执行程序暂不能进行而中断执行,待中断事由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的一项程序性法律措施。它既是一种程序性法律措施,又是一种体现人文精神的强制措施,也是一种调节司法资源的调节方式,同时又体现了实体的法律意义,既保护了申请人的执行时效,又保护了被申请人的最基本权利,也可以说,执行中止很直观体现了上述的本质特征。而债权凭证则不然,从一些报道上看到的,所谓的债权凭证制度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采取措施,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7、的制度。债权凭证是指在债权凭证制度中,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从本质特征上看,债权凭证与判决书虽均由人民法院制作的,但有着重大区别,从体现内容来看,债权凭证只是一种债权的书面证明形式,是执行程序终结的延伸产品,而判决书则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作出评价的法律产品;从效力来看,债权凭证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国家强制执行力;从执行时效来看,债权凭证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而判决书则受执行时效限制;从内容来看,债权凭证不作任何的说明,只对债权的数额进行明确,而判决书则是法律的智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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