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中管辖权分配

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中管辖权分配

ID:10961811

大小:54.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7-09

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中管辖权分配  _第1页
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中管辖权分配  _第2页
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中管辖权分配  _第3页
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中管辖权分配  _第4页
资源描述:

《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中管辖权分配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中管辖权分配  摘要:在我国的海事审判实践中,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两个分别独立的程序,而相对应的管辖权也各自独立,由此需要进一步分析这一制度设置下引起的海事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分配以及确权诉讼等程序中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责任限制基金;管辖权;实体审理与程序审理;集中诉讼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关系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的一项特殊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责任人依法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

2、围内的赔偿制度。本文所讨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综合责任限制制度”(GlobalLimitationOfLiabilitySystem),即因特定场合发生的事故所引起的合同之诉及侵权之诉而向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提起的请求总合,不同于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享有的“单位责任限制”(UnitLimitationOfLiability),也不包括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对海事责任主体所规定的责任限制,如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等。  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性质和责任人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程序,我国《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3、》(下称《海诉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仅由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民四他字第38号复函①中明确指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属于当事人的抗辩权,申请限制海事赔偿责任,应当以海事请求人在诉讼中向责任人提出的海事请求为前提,不能构成独立的诉讼请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责任人依法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的,保证在其责任限制的范围内向债权人予以赔偿的保证金或担保,它表明责任人要求享受责任限制的意愿,对于超过基金限额的部分,责任人可以依法免除其赔偿责任,从而保障其所属船舶或其他财产在基金设立之后不受扣押。  根据《海商法》第21

4、3条,责任人在要求限制赔偿责任后,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但是,《海商法》及《海诉法》并没有要求责任人提出赔偿责任限制申请后必须设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海诉法解释》)第83条的规定,海事法院在利害关系人对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提出异议时,仅对基金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审查。至于申请人是否因《海商法》第209条规定的情况而无权享有赔偿责任限制,则需通过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认定。所以,海事

5、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也并非意味着申请人能够当然地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因此,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申请与审理程序是存在于与海损事故有关的海事纠纷的实体审理中,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设立则可独立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程序,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设立。因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中实体审理和程序审理上的分离,有可能导致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独立的管辖权。    二、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与有关海事纠纷管辖之间的关系    根据《海诉法》第102条及《海诉法解释》第8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

6、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如果当事人是在诉讼中设立基金,那么根据《海诉法解释》第81条,应当向受理有关海事纠纷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也就是说,诉讼中设立基金程序的管辖与有关的海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是一致的。  但是,如果当事人是在诉讼前申请设立基金,那么根据《海诉法》第102条,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的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同时《海诉法》也不排除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②因此,可能导致审理有关海事纠纷与设立海事赔偿基金的法院并非同一法院,对于海事责任限制案件的实体审理和程序审

7、理分别在两个或者多个不同的法院进行。    三、管辖权不统一所导致问题分析    基于以上分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中的实体审理和程序审理的相互独立,导致此类案件实体管辖与程序管辖的分离,而因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基金设立后可能得不到分配  基金申请设立程序与责任限制程序的分离,可能导致责任人设立基金后,不在有关的海事纠纷审理中申请责任限制。如果当事人在得到退还的担保后,不在有关案件中提出责任限制的申请,那么,法院该如何处理这笔基金?法院能否在未审理当事人是否实质上享有责任限制之前对

8、基金进行分配呢?实体和程序法上都没有相关的规定,根据基金设立的目的和本质来看,这样做行不通。那就带来一个两难的局面,在当事人没有提出责任限制申请的前提下,法院不能审理当事人能否享有责任限制,也就无依据分配当事人设立的这笔基金;但是,对于索赔人而言,在基金设立前依法取得的担保已经被责任限制基金所取代,而责任限制权利又作为责任人的抗辩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