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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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变革浅谈对当前农村税费改革的几点思考赋税,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组织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国家存在的经济表现。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也是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形式。管理需要费用,费用来自财政,财政来自赋税。赋税在我国始于夏代早期,随着社会的变迁,不同的社会制度的更迭,出现了不同的赋税制度,一方面,它们是当时社会政治、经济面貌的直接反映,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它们又对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发生着重要的影响。借古鉴今,研究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变革,探究其发展规律与历史得失,对当前的农村税费改革是不无裨益的。一、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五

2、次重大变革我国赋税始于夏代,史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夏、商、周三代由于实行的是以土地国有为基础的井田制,因而在赋税制度上行贡、助、彻之法,即“籍田以力”的劳役地租。从西周后期到春秋时代,随着井田制的瓦解,赋税制度方面也出现了相应的变革。公元前685年,齐相管仲推行“相地而衰征”的税法,突破了井田制的局限。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实行“履亩而税”,井田制被废除。初税亩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废除了按劳力计征的力役地租制,确立了以田亩计征的实物地租制,是税收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标记。55第二次重大改革是秦汉时期的比例农业税制度变革为魏晋至唐前

3、期的定额农业税制。秦国自简公七年(前408年)“初租禾”开始,正式征收田租,秦统一后,征收田租“舍地而税人”《通典·食货》即按每人应有土地亩数征税,田租约为“什一之税”苟悦《汉纪》。由于没有按实际占有土地数征收,因而对一般农民来说,负担是十分苛重的。西汉初年,推行“什五而税一”,后又实行“三十而税一”。东汉初年,曾实行十一税制,但不久重新改为三十而税一。两汉时期的国家田税不仅是中国封建社会中较轻的,而且也为后世封建国家的田租租率、确定了一个大体的标准。但这并不表明这一时期农民的负担的减轻,秦汉时期的赋税,除田租外还有口税、杂税等,其中人口税及各种杂税远比田赋重得多,是这一时期的

4、赋税的特点。魏晋至唐前期逐步改变了秦汉时期的赋税制度,至唐时实行租庸调制,国家征收租庸调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定额缴纳。这次改革取消了按土地产量分成的税制,确定了按土地数量定额缴税的制度。租庸调制是对唐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并有一定的创新。第三次重大变革是魏晋隋唐时期的租庸55调变革为唐中后期的两税法。作为隋朝和唐前期国家赋税收入主要来源的租庸调制,在当时的一定历史阶段中确实起到了调动农民积极性,恢复和发展农业经济,保证封建国家赋税收入的作用。但是,随着唐朝社会和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在均田制遭破坏,土地兼并严重,编户流失,赋税剥削加重,国家财政收入日

5、减,危机加深的情况下,租庸调制的不合理性更加明显,最终为两税法所代替。两税法代替租庸调制,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史的一次重大改革。首先,两税法改变了计丁征税的办法,以资产多少作为征税的标准。资产多者税重,资产少者税轻,使赋税负担相应合理,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其次,不论主户、客户、行商、坐贾均须按资产多少纳税,扩大了纳税的对象,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最后是将租庸调及各种名目的杂税归为两税,确定了统一的税制,并分夏、秋定时缴纳,从而使“赋有常规,人知定例,贪冒之吏,莫得生奸”。《通典》卷7.《食货典·丁中》对暂时遏止贪官酷吏横征暴敛,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社会

6、经济,具有一定作用。第四次重大变革是唐中后期的“两税法‘变革为明代的“一条鞭法”。明朝中期时社会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一方面,大量土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国家课田面积剧减;另一方面,商品经济迅速发展。明初的赋税制度已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占有关系的变化,一条鞭法应运而生,其内容主要为:(1)赋役合一。各类田赋、徭役、杂税悉并为一条征收,化繁为简。(2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征收户丁银(3)“一概征银”55,无论田赋或力役一律折银缴纳,差役由政府雇人征收。这次改革完成赋役合一,标志中国沿袭两千余年的丁、产并行的赋税制度,正向以物田为课税对象的租税制度转化。自此,劳役制消失,同时,它也

7、是我国税收由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重大改革,对明代后期,特别是东南地区商品经济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另外,赋税货币化使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有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第五次重大变革是由明代的“一条鞭法”变革为清代的“摊丁入亩”。摊丁入亩又称地丁合一,是清朝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实行的一次重大赋税制度的改革。首先是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税总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第二步实行地丁合一,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摊丁入亩”的实行完成了赋役合并,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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