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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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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犯罪化与我国的“严打”政策论文.freelaration)。能够不使用刑罚,而以其他手段达到维护社会共同生活秩序及保护社会和个人法益这一目的时,则务必放弃刑罚的手段。5也就是说,刑法干预社会生活时,应坚持其应有的谦抑性。另一方面,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刑法对社会生活的介入应当控制在社会生存发展所必需的最低限度内,刑罚权的行使必须限于对社会根本价值和最基本秩序的维护。对社会生活的调控,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但以何种方式对其进行调控,人类又具有选择性。可以用非法律的方式,也可用法律的方式。在法律的方式中,又可
2、分为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和刑事的调整方式等。刑事的调整方式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严厉性和不可挽回性,决定了它对社会生活的调整范围是极为有限的。刑法调整范围的有限性,是由它调整的对象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是不可侵犯的,当法律的介入超出了人们的承受限度时,其存在和干预的合理性将受到质疑。因为“同其他社会规范一样,法律规范也是选择的产物,它们也受到由其所在社会的基本的前提原理衍生出的主要原则的一致性的检验。并非任何社会制度一切基本的前提原理都与法的问题相关,因为几乎没有一种法律制度试图去调整庆祝会
3、生活的各自方面。”6刑法调整范围的有限性,还由刑法本身的特征所决定。刑法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刑事违法者适用刑罚来实现的,即通过对人的自由、权益的限制或者剥夺去实现的。刑法的这一特性,决定了它对秩序的维护必须确定在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方面。在这一点上,边沁曾经作过精辟的论述,他说,法律的目的在于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其目标应在于排除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因刑罚本身也属于恶,从功利的观点来看,只有当它可能排除更大的恶时才能适用它。因此,第一,在不应防止的恶害或无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时不得适用。第二,
4、纵科处刑罚,也无助于防止恶害时,不得适用。第三,使用刑罚所产生的恶害大于犯罪所造成的恶害时,不得适用。第四,其它手段可以防止不法行为时,不得适用。7(二)刑法的不完整性观念刑法的不完整性是指刑法规范的内容和刑法规范功能、效力范围都是不全面的。刑法的不完整性,首先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否则会使人无所适从。早在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就已经指出:“轻易地改变法律,另制新法的作风,实为一种削弱法律根本性的方法。”8“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律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削弱,而法律的威信也
5、就跟着削弱了。”9刑法因其直接关涉公民权利的限制剥夺的问题,因此,稳定性的要求就更为突出。刑法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它不可能只针对个别的情况,它必须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进行高度的抽象,舍弃个别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而表现出同类社会关系的共性,并且可以对不特定的一般人多次反复地适用。正如卢梭所言:“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的,我的意思是指法律只考虑共同体、臣民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10刑法调整对象的普遍性决定了其规范本身的概括性,然而现实中具体的行为具有特殊性,这就必然存在着一些行为于此犯罪
6、与彼犯罪的边界之中,当现实中出现一些超出刑法规范范围之外的行为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则应作轻罪处理。刑法的不完整性,还由刑法调整对象的变动性所决定。法律虽有预见功能,对一些未来可能出现的危害行为在条文中事先做出规定,但这一“预见”是基于对当前现实条件进行具体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因此,可以这么说,在一定程度上,法律是针对过去的规范,而刑法则更是如此。不过,现实中的情况总处于变动之中。在社会变革阶段,这种现象表现得更为突出,特别是经济犯罪纳入刑法典后,面临的情况将更加复杂。一来是由于作为定罪量
7、刑处断标准的经济法规变动不居,另外,更是由于经济活动瞬息万变。这样一来,刑法只能对一些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现象做出规范。加上“法律总是具有一定程度的粗糙和不足,因为它必须在基于过去的同时着眼未来,否则就不能预见未来可能发生的全部情况。现代社会变化之疾之大使刑法即使经常修改也赶不上它的速度。”11因此,现实社会中总存在一些刑法规范难以触及的领域。刑法的不完整性还是由刑法的补充性所决定的。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利的法律手段具有多样性和选择性,刑法只是其中的一种。但刑法本身具有局限性,因为作为刑法的效果就是对
8、罪犯适用刑罚,刑罚的严厉性决定了刑法的适用只能针对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并非绝对确定,这就决定了对这些边界行为,刑法不能优先适用。对于这类边界行为的法律调整,我国学者王利明认为,尽管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是极为广泛的,然而,刑法只有在侵权法的配合下,才能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对现实中大量的侵权损害行为,如果不能依据侵权法很好地解决侵权纠纷,则不仅有可能导致许多侵权行为最终酿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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