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故意及其构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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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中的故意及其构造论文.freelidhauser)等学者提倡此说。他们认为,只要对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有具体的认识(预见),而仍然实施行为,就具有故意。此说排斥意思的因素,即使行为人并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只要对结果的发生有具体的认识,就认为存在故意。因此根据本说,有认识的过失就没有存在的余地。盖然性说认为,要成立故意,不仅需要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且还应当认识到其盖然性。这里所说的盖然性,是指超过50%的可能性,但并不要求高度的盖然性或接近确切程度的盖然性。这一学说认为,强调意思的要素有导致刑法过度心情化的危险,因而仍然将故意的核心理解为认知

2、的要素。但与可能性说相比,本说显然缩小了故意的成立范围。根据本说,故意与过失的分水岭在于所认识到的结果发生可能性的程度。仅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是有认识的过失:认识到结果发生的盖然性,是未必的故意;认识到结果确定会发生,是确定的故意。2在认识论的以上两说中,都是仅根据是否具有认识而认定故意,至于可能性或者盖然性都只不过是认识程度而已。应该说,作为主观要素,认识较之意欲更容易把握。而且,在一般情况下具有认识而为之者,都可以认定为故意,这就是我国古代刑法中所说的“明知故犯”,即“明知”这一认识要素视为故意的表象,这也是认识论之所以又称为表象主义的

3、缘由。当然,认识论本身也存在不容回避的问题,就是认识程度本身也是不好界定的。例如盖然性说将认识分为可能性、盖然性与确定性:认识到可能性是有认识的过失;认识到盖然性是间接故意;认识到必然性则是直接故意。这种区分当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具体案件中存在判断上的困难。例如,可能性与盖然性的区分:盖然性是指50%以上的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盖然性本身仍然是一种可能性,只不过是一种较大的可能性,而50%以上这样一个度的把握则几乎是不可能的。(二)意欲论意欲论不同于认识论,认识论是以认识因素作为判断故意的心理根据,而意欲论则主张以意志因素作为判断故意的心

4、理根据。在故意概念的演化史上,意欲论曾经占上风,但如何描述意欲则成为一个难题。我国台湾学者指出:如何才能将意欲要素描写得较为“逼真”,不管是认诺(Einen)、漠然(Gleichgutigkeit)或接受(Sich-Abfinden),甚至是估算(Rechnen)、信赖(Vertrauen)、防果意思(VermeidungsoglicheRechtsguterverletzung),都是在描述一种类似于意欲的心态,都是借着描述行为人的某种心理情状,以证明行为具备故意当中“欲”的要素。3由此可见,要想描述意欲的心理,确实是劳而无功之举。实际上,到

5、底如何界定意欲在意欲论中本来就是存在争议的,这也就是希望说与容认说之争。我国学者分别对希望说与容认说作了以下介绍,指出:希望说认为,成立故意需要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持意欲或者希望的态度。这是希望注意的原本形态。德国学者比克迈尔、海波尔,日本学者大场茂马等持此说。但现在大多数学者认为,本说不承认作为不确定故意的未必的故意,将有未必的认识的情况基本都视为有认识的过失,这是不合适的。容认说认为,故意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对结果的预见,而且还必须容认、认可、忍受该结果的发生。这一学说是基于意思主义的立场,将容认、认可等意欲的要素作为重点,来考虑故意内容

6、的立场。本说认为,应尽可能地排除“希望”这种情绪性的评价要素,这是现在日本的通说。4在意欲论中,希望说与容认说涉及对意欲内容的理解,由此导致对故意范围的不同界定。希望说把意欲理解为希望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有较为强烈的意志性质,对意欲的界定范围明显是较为狭窄的。笔者认为,指责希望是一种情绪性的评价要素并没有道理,希望并不具有情绪性,它是对结果的一种积极追求。当然,希望说将间接故意排除在故意之外,这显然是不合适的。而容认说则以容认作为意欲的下线,它容纳了希望的心理态度,因而使故意包含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这是较为合理的。但容认到底是积极的容认还是消

7、极的容认,容认到底是一种情绪还是一种意欲等问题,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存在争议的。(三)风险说认识论与意欲论的争论,主要是围绕故意的主观心理展开的。但除此以外,还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之争。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故意出现了客观化的取向,即以客观的行为风险取代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描述,借以证明行为人的故意。5如果说,认识论与意欲论都试图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上揭示故意的内容,因而属于主观说,那么客观说就是从客观层面解释故意的一种学说,以福利许的风险说为代表。我国台湾学者在介绍福利许的风险说时指出:福利许(Frisch)在他备受瞩目的专论(指1983年发表的《故

8、意与风险》(vorsatzundRisiko)--引者注)中,一开始即质问故意的问题为什么一定是属于主观犯罪阶层的问题?为什么不可以是客观面的问题。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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