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特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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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特色论文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全面性特定性开放性内容提要:我国侵权责任法在权益保护范围上采取了全面列举模式。该法第2条具体列举了18项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将债权等相对权排除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之外。该条同时辅之以相应的兜底条款,使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保持开放性,以适应调整新型社会关系的需要。深入理解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全面性、特定性和开放性,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准确适用。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益范围,是对侵权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其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哪些权利或利益应当受到其保护1。我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2条开篇就详细描述了该法所保

2、护的权利和利益范围.freelicharm),并应负侵权行为责任。18就对外效力来说,债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都具有不可侵害性,当这种权利受到第三人侵害之后,债权人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尤其是债权也体现了债权人所享有的利益,尽管这种利益是预期的利益,但如果债务得以履行,这种利益是可以实现的。在现代社会中,这种利益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财富,所以债权也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尽管侵权责任法在权利的例举中没有包括债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不能作为一种利益加以保护。从侵权责任法第2条所规定的“民事权益”这一概念的文义上看,可以认为其中也包括了债权利益。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侵权法保护

3、的权益都具有绝对性,债权作为利益加以保护,也只是一种例外的现象。之所以说是例外,因为,一方面是指债权的保护原则上应当通过合同法等制度来实现,侵害债权制度应该仅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法律制度而存在;另一方面,债权受到侵权法的保护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通常来说,侵害债权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这就是说,侵权行为人不仅明知他人债权的存在,而且具有直接加害于他人债权的故意19。对于债权人来说,他要向第三人主张侵害债权的赔偿,也必须证明第三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具有损害其债权的故意。如果他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侵害债权的故意,而仅能证明行为人具有侵害其他权利的故意(如侵害债权人的其他财产的故

4、意),或者侵害债权的主观状态为过失,均不能构成侵害债权。将侵害债权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作为构成侵害债权的要件,从根本上说旨在于限定侵害债权制度的适用范围。从实践上来看,某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可能会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不同程度地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但因为债权具有不公开性,行为人通常不知道他人债权的存在,或从不具有侵害债权的意图,便使其负侵害债权的责任,将会严重妨害人们的行为自由,同时,也会使大量的违约行为纳入到侵害债权的范围,从而将严重混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将侵权法保护的权益范围限于各种绝对权,从而必然要针对侵害绝对权的各种行为规定相

5、应的责任形式。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八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这些方式都可以针对各种绝对权遭受损害的情形提供全面的救济。侵权责任法采用多种责任形式对受害人提供救济,并通过停止侵害等责任形式发挥侵权法的预防功能,而不仅仅将责任形式限定在损害赔偿,关键在于侵权法保障范围不限于物权,还包括人格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因而其对权利遭受侵害的受害人的救济是多样化的。例如,侵害名誉权可以采取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形式,从而突破了单一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的限制。但由此又引出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绝对权请求权的关系问题。所谓绝对权请求权,是指绝对权在侵害时或者有受损

6、害之虞时,为了恢复绝对权支配的圆满状态,权利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在德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区分了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其认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属于绝对权请求权,而侵权责任的形式则只限于损害赔偿20。对诸如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人格权请求权,德国学说和实践通常类推适用德国民法典1004条对物权请求权的规定。21事实上,我国物权法已经确立了物上请求权,许多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请求权也应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也属于绝对权请求权的范畴22。在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多种责任形式,其中就

7、包括了绝对权的请求权。这一规定是我国对《民法通则》颁布以来立法经验的总结,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行之有效的23。但由此也引发了侵权请求权是否有必要包括绝对权请求权的争论。笔者以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虽然该法没有明确规定采纳哪种理论,但采用体系解释等方法可以看出,可以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两者的关系方面,实际上采用了竞合理论,这就是说,在权利人绝对权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权利人既可以基于物上请求权主张权利,也可以基于侵权请求权主张权利。受害人有权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在各种请求权之间进行最佳的选择。这实际上也是最大化受害人保护的有效方式。三、保护范围的开放性就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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