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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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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单位食品库房中发现过期食品如何处理案例:2013年7月11日,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酒店进行检查时,在该酒店食品库房货架上发现有5袋过期预包装食品保鲜银杏仁(2012年12月8日生产、保质期为6个月)。经调查,这些保鲜银杏仁是2013年3月9日从合法渠道购入的,为合法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共购进10袋,至检查时已经使用5袋,已使用的5袋无法查清是过期后使用的还是在保质期内使用的。在对该酒店进行处理时,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项“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
2、营)”明确规定了餐饮服务属于食品经营。关于经营的概念,对于餐饮服务来说,从采购、贮存到使用整个环节都属于经营行为,不应该分开对待。该酒店食品库房中贮存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了餐饮服务属于食品经营,《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
3、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这是对食品经营者贮存和检查食品的专门规定。该酒店食品库房中贮存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止,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本案能查清的事实是,该酒店食品库房中发现过期食品,该食品是从合法渠道购进的,购进时食品在保质期内,已经使用了一部分,但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该酒店将过期食品直接或者经过进一步加
4、工后提供给消费者,不能将该酒店的行为定性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因此,第一种意见不正确。二、食品库房中有过期食品,说明该酒店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没有落实,没有定期对库存食品进行检查,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这种行为《食品安全法》有专门法条规定,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酒店的行为进行处罚。案例评析:本案两种处理意见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不同,分别属于质量罚和行为罚。适用的法律条款不同,对当事人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综合案
5、件事实和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定性,然后作出处罚决定。有些餐饮经营者认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放在操作间或者库房不算违法,不能对其实施处罚,只有加工销售给消费者后才能对其实施处罚,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餐饮业的特点是即时制作加工销售,操作环节和影响因素多,是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高发行业,因此,国家对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非常严格,食品无论是存放在操作间还是库房,都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餐饮单位发现过期食品,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在烹饪间、凉菜间等操作场所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视为正在使用的食品,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依据《食品安全法
6、》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而在库房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则应当按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当然,在餐饮单位什么地点发现过期食品并不是案件定性的唯一依据,重要的是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若确认餐饮单位已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进行加工并出售,如购进时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并已经加工使用了一部分,剩余的过期食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都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进行处罚。若只是发现餐饮单位贮存有过期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已使用并出售,则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进行处理,因为该法条是《食品
7、安全法》对未按规定要求清理库存食品做出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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