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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苗补偿费的归属问题探讨 摘要土地承包合同期间青苗补偿费应归属于青苗所有人即土地承包人。青苗补偿费不以实际损害为要件。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限制或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应当无效。 关键词土地承包青苗补偿费格式条款土地征收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0-096-02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间,出现该土地征收征用的法定情况,补偿费用应当如何确定和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是否要以实际损害结果为要件?青苗补偿费的归属究竟如何?承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效力如何? 一、基本案
2、情与法院判决 2006年1月份,广东省佛山市的一个村民委员会与该集体组织的若干村民分别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合同期均为三年,至二零零九年正月十五合同终止。2008年10月,该村委会得知广东铁路局修建新铁路的路线经过其中四口鱼塘,双方就土地征收补偿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征收日期自2009年1月31日,在此日期前铁路局已经把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安置补助费的全部补偿款支付到该村委会账上。征收日期到来时,这些鱼塘的承包人已经将所有鱼捕捞售出。该村委会拒绝向承包人给付铁路局划拨下来的青苗补偿费
3、。四口鱼塘的承包人共四名村民共同提起诉讼,要求该村委会给付青苗补偿费。 原告诉称:原告即涉案鱼塘的承包人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应该到二零零九年正月十五即公历2009年2月9日才终止,而在此期间,发包人即该村委会没有征求承包人的意见,便与铁路局签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合同,约定征收日期自2009年1月31日起,且在征地日期前收取了所有的补偿款,经原告催告后,仍拒绝向原告支付青苗补偿费。 被告辩称:第一、与铁路局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合同时,已经考虑到铁路局修建铁路仅处于规划中,尚未动工,
4、待修到这些鱼塘所在地时,原告与被告的承包合同应该已经到期。事实上,到承包合同均已到期终止时,铁路尚未修建到鱼塘所在的土地,原告也已经将承包鱼塘中的鱼全部正常收成、出售。原告没有因为征收土地而受到实际损失,不应获得任何赔偿。第二、被告与原告在承包合同中虽然明确约定青苗补偿费归土地、鱼塘承包者或者经营者,但前提必须是土地、鱼塘在承包者承包期间因征地而导致合同解除并造成损失。本案中,征地并未导致原告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解除,因此原告不应当获得青苗补偿费。 受案的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支持被告的辩护意见,驳回原告的
5、诉讼请求((2009)南民一初字第3305号)。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2009)佛中法民五终字第581号)。 二、该判决的错误与立法缺陷 本案的焦点之一:土地承包合同期内,出现该土地征收征用的法定情况青苗,补偿费用应当如何确定和分配?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有人认为:青苗费分配方案可以由村民议定,理由是分配青苗费未超出村民自治范畴。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6、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青苗费是为了是对青苗所有人财产损失的补偿,法律明文规定是补偿给青苗所有人的,如果其分配方案竟然由绝大部分是非青苗所有人的村民议定,将会出现怎样的结果呢?起码在社会发展的现阶段来说,我们不能期望人性的大公无私、利他主义。可以想象,这
7、些凭空获得瓜分别人财产的村民将会做出怎样的分配方案?因此,让村民议定青苗费分配方案是不合理的,尽管其形式看起来好像很民主。 因此,青苗补偿费的原始获得应当由法定,这样才能保护相对处于弱势的青苗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才能实现青苗补偿费的应有之义。至于获得青苗补偿费之后如何分配,是青苗所有人处分自己财产的问题,他人则无权处分。 本案中,征地部门将青苗补偿费划到被告账上不等于这笔补偿费归被告所有或归其支配,只不过是委托其暂时保管并转交给原告。而被告拒绝转交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占。论文代写 本案的焦点之二:土
8、地征收补偿,特别是其中的青苗补偿费是否以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害为要件? 被告与受理法院混淆了赔偿和补偿的区别。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国家对其给予弥补的制度。国家补偿责任在国家赔偿责任之前就已经存在。其与国家赔偿的区别之一是时间要求不同。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既然补偿可以在损害结果发生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