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东环建〔201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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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攀东环建〔2017〕53号攀枝花市东区环境保护局关于煤化工厂蒸氨工艺优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煤化工厂蒸氨工艺优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攀枝花市的专家技术评估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项目建在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厂区,总占地面积200m2,将100~135t/h的含氨介质的蒸氨方式由直接蒸汽加热改为煤气管式炉间接加热,对原有固定铵A、B塔及游离氨塔改造,新增2台管式加热炉、3台循环泵和3台高压离心风机、2套高、焦炉煤气混合装置的安装及配套的供电系统、仪控系统及结构、

2、土建等内容。项目建成后可提高蒸氨效率,降低废水CODcr含量。项目总投资1397.1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97.13万元。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的鼓励类:第三十八项第15条“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于2011年8月9日取得《攀枝花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关于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煤化工厂蒸氨工艺优化改造工程备案通知书》(川投资备[51040011080902]0037号),同意该项目备案,故项目符合产业政策;项目位于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厂区用地规划红线内,《攀枝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

3、》(川府函〔2014〕175号)中项目所在地的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人文景观、名胜古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该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二、工程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一)严格限制施工活动范围,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优化施工布置,避免和减缓工程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确保满足功能区要求。在建设过程中应开展

4、环境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二)项目营运期须做好氨分解系统的管理,确保固定铵塔塔顶采出气体进入氨分解系统。(三)管理好进入项目前的剩余氨水,确保不外溢,发生环境事件。(四)项目的废气、废水、固废和噪声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做到达标排放;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废进行管理。(五)修订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本项目的风险源列入应急预案。三、工程开工前,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四、工程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局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

5、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五、请东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攀枝花市东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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