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掷物责任中国家替代责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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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空抛掷物责任中国家替代责任探讨  论文摘要:对责任制度研究的最主要目的是救济以及产生保障安全的激励,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不同于建筑物及其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也不同于共同危险责任。本文认为,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不能确定加害人时应由国家利用公共资源予以制约以及承担部分替代责任,并从社会保障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此类案件予以公平、合理的解决。  论文关键词:高空抛掷物 共同危险责任 公平责任 国家替代责任  在高楼林立的城市中,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现象比比皆是,抛掷物也是形形色色、五花八门,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

2、不能确认具体加害人的侵权案件的处理,主要有判决多家嫌疑户主分担责任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会给市民带来困惑,说明法律在这方面还需要完善。  一、高空抛掷物责任  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人口日益密集,城市空间日益局促,建筑物高层化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日益普遍,社区街道公共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高空抛掷行为成为一个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凸现出来。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也是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新闻题。  (一)高空抛掷物侵权行为  高空抛掷物,即被人从一定高度抛掷而下物品。有人称高空坠物,其实高空抛掷物与高空坠物可以

3、较容易分开:高空抛掷物的行为是一种主动行为,而高空坠物多是一种自然坠落;与此相关的是抛掷物有可能构成犯罪,而坠物客观上不构成犯罪;在举证责任方面,高空坠物存在于特定范围之内的物体,举证相对容易的多,而抛掷物的情形复杂得多,株连的范围广,举证一般较困难。高空抛掷物侵权行为即物品被人从一定高度抛下致使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害的行为。高空抛掷物行为,多发生于高层建筑,具有突发性和不确定性,行为人一般无法确定,受害人一般也无法预防,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高空抛掷物责任  1.高空抛掷物侵权行为的责任方式高空抛掷物侵权行为的责任方

4、式,原则上适用《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各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或者精神损害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也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  2.高空抛掷物责任与共同危险责任、建筑物责任的比较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追究高空抛掷物责任时,主要有基于公平和保护受害人理念出发参照共同危险责任来判决相关嫌疑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有部分法院对照建筑物及构筑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高空抛掷物责任与共同

5、危险责任。共同危险责任是由共同危险行为引起的责任,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危险行为后,不能辨别数人中究竟谁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从而推定数人均从事了造成损害的加害行为,因此共同承担责任。  从无法确定真正行为人的角度,共同危险责任与高空抛掷物责任确有相同之处。但二者在主体、主观、客观等方面都有不同。高空抛掷物侵权中,一般情况下只有一个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一定范围之中,只是不知道究竟是谁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不是多个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被诉的多个户主之间也不具有共同过错。  (2)高空抛掷物责任与建筑物及

6、其设施责任。实践中,将高空抛掷物侵权行为参照建筑物及其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来处理,是一些法院处理高空抛掷物侵权行为时的基本思路。建筑物及其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是指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规定在立法上解决了高楼物品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问题。但高空抛掷物侵权行为确实不符合《民法通则》中特殊侵权

7、的规定:建筑物责任中的物件可以是建筑物,也可以是附属于建筑物并与其密不可分的搁置物、悬挂物,高空抛掷物责任中的物一般不是建筑物的附属部分,其范围广泛;高空抛掷物,是人为掷出物品发生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是积极的作为造成的,而建筑物侵权责任属于消极的不作为,是因不作为导致的物件侵权;建筑物责任的责任主体为所有人或管理人,而后者的真正行为人很难确定;建筑物责任属于严格责任,而后者虽然真正行为人不明,但不能否定其属于行为致人损害责任的性质等。  二、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中的国家替代责任  (一)国家替代责任  把高空抛掷物侵权行为之后找不到

8、加害人的严重情形结合国家替代责任来探讨,主要在于这类行为发生的不可预期性和严重危害性,增加了社区的和谐建设,影响了人们生活安定,目前的法律还不能很好将该问题解决。而且,我国之前在公共服务领域过分推行了市场化的改革,一些依靠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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