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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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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设危险驾驶罪正当时2010年4月28日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孟建柱表示,正在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增设危险驾驶罪具有极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是对人民群众要求严惩酒后驾驶和高速飚车的积极反应,不但有利于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而且也有利于我国刑法制度的不断完善。随着我国逐步进入“汽车社会”,近年来,各地由醉酒驾车、高速竞逐、闹市飚车等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引发了全民对肇事者的危险驾驶行为究竟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激辩。当前,各地法院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有不同意见,没有
2、形成统一标准,比如杭州“胡斌飚车案”,法院最终认定胡斌主观没有故意,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南京“张明宝案”,法院最终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当前司法机关也认识到对于闹市飚车、醉酒驾驶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如果仅定交通肇事罪明显惩罚力度过低,罪责刑不相适应,而如果将此类行为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明显有突破罪刑法定之嫌,是一种为了解决突出社会问题而作的权宜之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和实践经验,同时考虑我国的现有
3、国情。应将以下四种行为:即醉酒驾驶、无技能驾驶、超速行驶、无视交通信号行驶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人死伤的行为,规定在刑法新增设的“危险驾驶罪”中。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飙车”和“醉驾”致人死伤案件中绝大部分只能定交通肇事罪导致处罚过轻,罪责刑不相适应而无法预防此类犯罪发生的问题。尽快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有效应对“酒驾”和“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必须坚持综合治理方
4、针,妥善处理好司法审判与民情舆论的关系,努力树立“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的良好社会风尚。我们有理由相信此类危险驾驶行为必将逐步得到有效遏制。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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