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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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若干问题研究欧阳漾等: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若于问题研究2008年第5期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若干问题研究欧阳漾,罗时标(上饶市消防支队,江西上饶334000)摘要:按照公安部"公通字[1999]19"号文件精神,公安消防机构管辖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也就是说,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以下简称"两案")作为刑事案件须移交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到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收集证据,移送检察机关,都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办理.通过对办理"两案"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完善相关立法和规范公安消防工作有所帮助.关键词: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立案;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

2、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两个法律条文规定中,就涉及了消防部门负责办理的"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消防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法律依据.但是,这两条规定也只是对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作了

3、原则性的综合表述,对什么情形应该立案,在实践中如何把握认定情节较轻和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等问题,到目前为止,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无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实践中,各地在操作时往往各行其是,既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又影响了"两案"办理的实际效果.江西省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厅于1999年l2月29日联合颁发了《关于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数额标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文件,其中对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作了具体规定.《暂行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江西省是全国比较早制定"两案"立案标准的省份之一

4、.此《暂行规定》发布实施6年以来,对规范全省"两案"办理程序,打击刑事犯罪分子,震慑消防犯罪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财富急剧增长,《暂行规定》则日益显得相对滞后.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数额标准已经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火灾直接财产损失l5万元的立案标准与江西省当前社会经济水平相比较处于偏低水平.由于"两案"立案标准偏低,使得"两案"办理工作要求与目前消防警力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两案"办理不作为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导致目前相当数量符合"两案"立案数额标准的火灾案件没有立案,留下许多执法隐患.以下对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若干问题进行探讨.1当前办理"两案"

5、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立案,是刑事侦查活动的开端,没有立案则无所谓破案和处理案件.立案工作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标准问题.有了规范的,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立案标准才能做到科学立案,全面,客观地反映一地区某时间段的社会治安状况,反之则不然.刑事立案的总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从目前的现状来看,"两案"立案标准的制定工作不容乐观,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1)规范紊乱标准不一.规范紊乱,标准不一是当前刑事侦查阶段立案工

6、作具有共性的重要特征.实践中有些标准是从有利于案件的侦查角度出发而制定的.这些案件侦结后就该起案件而言是不能就此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理论上大都称之为侦查标准.有的标准就是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标准,该案件侦破后能够直接就此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理论上称之为追诉标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对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立案标准,只是原则上要求各省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这种规范紊乱,标准不一的状况给当2008年第5期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65前"两案"刑事侦查立案,破案工作的质量带来了很大的负面效应,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防执法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

7、威性.(2)火灾财产损失难以统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规定,火灾损失统计和火灾损失核定的目的,是便于国家掌握火灾情况,分析火灾规律,为政府进行消防决策服务,它不是针对特定当事人火灾损失所作的单方行为,而是国家统计行为.因此,首先不应该把火灾损失核定工作简单交由公安消防机构单独核定.其次,不应该把火灾损失的国家统计工作和针对某一起具体的火灾事故造成的火灾事故损失核定工作混为一谈.现实中,发生火灾后,由于种种顾虑和外界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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