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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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赣公字[2007]12号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森林公安局,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现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章)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章)                  

2、   江西省公安厅(章)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刑事案件 失火 消防责任事故 规定 通知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安监局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公厅,公安部消防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有关领导、有关单位江西省公安厅办公室                 2007年1月24日印发                                         

3、  (共印900份)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为依法惩治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出如下规定: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导致死亡3人以上;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

4、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4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三、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之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之“严重后果”: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

5、万元以上;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四、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之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之“后果特别严重”:1、导致死亡3人以上;2、重伤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45、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五、重伤标准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1990年3月29日印发的

6、《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法[1990]070号)执行。六、直接财产损失的统计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1996年12月3日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和公安部1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的规定执行。七、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需追究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县、市)公安消防机构以当地公安机关名义负责侦查;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县、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批捕和起诉;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县、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7、其中涉及外国人犯罪的案件,需追究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由火灾发生地设区市公安消防机构以所属公安机关名义负责侦查;由设区市公安消防机构所在地的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批捕和起诉;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森林火灾失火案件,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八、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九、本规定自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发布的印发《关于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数额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公通[1999]237号)同时

8、废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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