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证明力弱的证据经综合判断可反驳单一证明力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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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个证明力弱的证据经综合判断可反驳单一证明力强的证据——王海与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发布时间:2006-05-1815:54:28[示范点]根据最佳证据规则,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而言,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而本案的审理则是运用综合判断证据原则,以形成完整锁链的间接证据否定了直接证据。其审核认定证据的思路对准确适用综合判断证据原则、最佳证据规则,追求案件法律事实有较强的指导作用。[案情]原告:王海被告: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新大地公司)原告王海诉称,原告于2002年5月1日借款60万元给被告,约定借款时间从200

2、2年5月1日至2002年5月31日,月利息为7万5千元。到期时被告要求延至7月10日归还。再次到期后,被告仍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四次付款13万元,其余本息至今未予偿付。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借余款,并按银行同期经营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被告新大地公司辩称,2000年12月20日,王海与新大地公司协商一致,由王海以合作名义向新大地公司提供借款60万元。新大地公司在2001年12月31日就60万元本金向王海重新出具借条。从2000年12月20日至2002年4月30日,王海共收到新大地公司支付的现金103万6千元。2002年5月1日,王海以借款

3、本金60万元未归还为由,再次要求新大地公司出具借条。新大地公司在财务管理脱节的情况下,向王海出具了60万元的借条,替换2001年12月31日出具的借条。事实上,2002年5月1日新大地公司并未实际收到王海的60万元借款。2002年5月1日后,新大地公司又向王海归还15万元,王海之妻邵霞以借支医药费等名义领取了13万元,共计28万元。新大地公司因2000年12月20日的60万元借款,已向王海及其妻子共计支付131万6千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利率的约定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四倍。对王海

4、收取的该部分利息不应受法律保护,应当充抵本金。因此,新大地公司不欠王海的借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王海的诉讼请求。[审判]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20日,王海与新大地公司就“有关车用压缩天然气复合材料气瓶CRCV20-50经营”一事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时间为2000年12月20日至2001年6月20日止,王海于2000年12月20日一次性向新大地公司划款60万元……新大地公司保证在合同期限内,王海每月有500只气瓶的销售收入,即为500只×150元/只=7.5万元;如果新大地公司在气瓶的安装生产和采购供应上每月低于500只,新大地公

5、司应负责补足王海每月500只气瓶的销售收入;超过500只以上的,按实际使用数量,以单价150元付给王海,每月结算一次,王海不承担税务以及其它一切结算费用……。协议签订当日,王海向新大地公司支付了60万元。之后,王海以合作利润、借款利润、利息等名义每月收取新大地公司7万5千元。2001年12月31日,新大地公司向王海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海人民币现金6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月30日,期限为1个月,按每月利息人民币7万5千元计算……。其后,王海以借款利息、利润等名义每月收取新大地公司7万5千,其中2002年4月5日王海出具的收条载明“

6、收到新大地合作汽瓶借款利润(2002年3月份)计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2002年5月1日,新大地公司向王海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海人民币现金6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即2002年5月1日至2002年5月31日,按双方协商的利息人民币7万5千元计算……。王海将2001年12月31日的借条交还新大地公司。2002年5月14日,王海出具的收条载明“收到新大地借款利息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2002年4月份)……”。2002年6月,王海因车祸失去民事行为能力。2000年12月20日至2001年12月31日王海以收取合作利润、借款利润等名义从新大地公司领取现金达73万

7、6千元;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领取30万元;2002年5月1日后,以借款利息名义领取15万元;王海妻邵霞以借支医药费等名义领取了13万元;以上共计131万6千元。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记帐凭证、交款单、借条、收条、支票存根和当事人一致的陈述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海与新大地公司就“有关车用压缩天然气复合材料气瓶CRCV20-50经营”一事签订的合作协议从其内容上分析应是名为合作,实为民间借贷,每月7万5千元即为双方对借款利息的约定。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主张2002年5月1日的借款是2000年12月双方合作进行气瓶经

8、营投资款的延续,原告却主张借款关系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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