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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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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行政法制的若干重要范畴研究论文.freeledies),主要有人身保护令、调卷令(Cdrtiorari)、禁令(Prohibition)、强制令(Mandamus)等救济措施;三是特殊的法定救济,它有时排除所有其他的救济。这些救济措施都有其特殊的程序,它们分别类似于我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各项具体制度和措施。例如,强制令就相当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三)项的履行职责判决,它专门用来对付行政机关的错误的不作为(相比之下,调卷令和禁令则用来对付错误的作为)。在英国行政法学教科书中,往往都用较多的篇章讨论救济问题,而一
2、般不使用监督行政、行政法制监督之类概念(如前述威廉。韦德的《行政法》、王名扬的《英国行政法》等权威著作均如此)。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的观念深入人心,行政程序法在美国行政法中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而行政程序实际上是关于监督行政的重要制度设计之一,行政程序与行政法上的权力(即行政组织及其授权)、司法审查(也是关于监督行政的重要制度设计之一)已并列为美国当代行政法的三大组成部分。从一些重要的美国行政法学教科书来看,当代美国行政法学大致包括“行政组织及其授权”和“监督行政制度”这样两大部分内容(有的也将行政程序从后者中单独列出来进
3、行讨论而形成三大部分内容),一般也不使用行政救济这个概念而是直接使用司法审查这个概念为题列出专门章节进行讨论。简言之,在美国行政法中,监督概念已涵括了狭义的救济概念,监督行政制度是美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其中的重点是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在德国行政法中,行政监督(其实际含义大致相当于本文所讨论的监督行政的概念)是一个普遍使用和含义广泛的重要范畴,它“首先是要监督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目的在于“使行政受宪法和法律的制约。……行政监督不仅是监督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同时也考查行政行为的目的性”,“监督的目的是保障一个好的行政管理而存在
4、和运作”,它“因监督执行者的不同分为内部或外部监督”:“行政内部监督首先是对人和物的监督,……另一种方式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管”:“行政外部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各种法律救济,同时包括议会监督,在地方上则是地方代表监督,……还可以包括由审计署进行的预算监督和由公众进行的监督”。〔16〕此外,1976年通过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共有8章,其中第6章就是法律救济程序。可见,德国行政法中的救济概念是与监督概念密切联系且与后者相比较少使用和较为狭义的概念,从某种角度可以说在德国行政法中行政救济已涵括于行政监督范畴之内了。在我国,长期以
5、来行政法学者大都很少使用行政救济这个概念,也鲜有著述列出行政救济的专题章节进行讨论。目前较有影响的行政法学教科书、专著、综述和词典中,都未列专门章节论述行政救济,而一般是各有侧重和取舍地采用监督行政、行政法制监督、对行政的监督等概念以专章甚至专编进行论述,其具体内容大致有行政内部和外部的监督、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行政责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与补偿等等。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学教科书和专著的情形也大致如此。但是,近些年来我国已有一些中青年行政法学者借鉴英、法等国行政法学理论,在自己的著述中开始使用行政救济这个概念,而且
6、专题论述行政救济的论文和著作也已经发表和出版了若干篇(本),行政救济范畴的使用和研究表现出逐渐增大的趋势。从已出专著来看,所论述的行政救济法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三大部分,大致涵括在广义的监督行政的范畴之内。由上可见,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日本(现代日本行政法已兼具两大法系的特点)和我国的行政法学中,各国学者对行政救济与监督行政(或曰监督行政行为、对行政的监督、行政法制监督)这两个用语的理解和使用都有所不同,但总的看它们是密切联系、含义相近、交叉很大、重点不同、常可通用的概念。例如,从
7、狭义上说,监督行政所强调的是对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的偏差的预防和纠正,它犹如“事前、事中审查”;而行政救济所强调的是对行政权力行使偏差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结果的恢复和补救,它犹如“事后审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二者是有所区别和各有侧重的。大体而言,在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和使用上,我国行政法学与德国行政法学最为接近,许多行政法学著述也是在上述理解的基础上来使用救济与监督之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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