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嫌合同诈骗案件之诉讼方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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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涉嫌合同诈骗案件之诉讼方式选择【摘要】先刑后民原则被奉为涉嫌合同诈骗案件的一般处理模式,对民事合同纠纷分别驳回起诉、移送侦查、中止诉讼。现行诉讼机制存在权利救济不充分、处理方式不统一、刑民程序不协调等困境,表现出公权力的过度扩张,有违刑法谦抑理念,程序上出现刑民冲突。涉嫌合同诈骗案件的诉讼机制应进行重构,以刑民并行为原则,例外情形下民事案件中止诉讼,从而实现刑民诉讼程序上的协调,维护权利保障与惩处犯罪的和谐统一。【关键词】合同诈骗;刑民交叉;先刑后民;刑民并行;论文代写引言在法律体系层面上,行为规范所对应的往往不是单一的规

2、则,而是多层规则的有机统一体。行为人涉嫌合同诈骗,可能同时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及民事法律规范,并引起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的聚合,呈现出复杂的刑民交织现象。由于涉及到实体及程序上错综复杂的关系,如何处理涉嫌合同诈骗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实务。在现行立法体系下,涉嫌合同诈骗案件一般适用先刑后民原则[1],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受害人先通过追缴或退赔的途径索赔,在追缴退赔后仍不能弥补损失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此种司法处理方式的普遍采用,导致受害人的权利经常无法救济,产生一系列的问题:(1)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长期无法归案,刑事

3、追究程序迟迟不能启动,那么受害人也就只能望罪兴叹,无从主张民事赔偿;(2)合同纠纷涉嫌诈骗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将涉嫌犯罪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有的侦查机关对移送的案件不予答复,或几年后告知法院决定不予立案,或刑案久侦不破,受害人权利救济也被长期搁置;(3)追缴退赔的范围仅限于违法所得,一般少于合同履行利益,而且实践中难以执行,权利人无法通过追缴退赔获得全面赔偿,仍须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徒增讼累。为此,本文拟从诉讼方式选择的角度,反思并重构涉嫌合同诈骗案件的诉讼机制,以实现刑民交叉诉讼程序的协调,实现纠纷解决与惩罚犯罪的统一。一、

4、涉嫌合同诈骗案件现行诉讼机制之实务考察在立法层面,涉嫌合同诈骗案件应当如何处理,规定相当复杂。除《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外,1998年4月29日施行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经济犯罪规定》)是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规定,为审判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但由于所涉及的规定比较庞杂宽泛,相关条文操作性不强,法院在审理中经常引起适用混乱,导致裁判不统一。根据现行规定,涉嫌合同诈骗案件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涉嫌合同诈骗案件中民事诉讼一般受刑事诉讼

5、制约。下面结合具体案例予以说明:(一)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案例1:[2]2002年,陈莱某与陈某签订买卖合同,陈莱某在工商银行某支行开户存款。陈某伙同支行经理郑某私刻陈莱某印章,取走253万元。法院判处陈某、郑某构成诈骗,追缴违法所得253万元返还被害人。闽侯支行向陈莱某支付了253万元及利息62万元。2007年,某支行起诉要求陈某、郑某还款31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能证明经追缴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裁定驳回起诉。本案适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3]刑事追缴范围为253万元,而原告的损失除25

6、3万元外,尚有利息62万元。即使通过追缴,也不能弥补原告的损失,原告仍需另行起诉。(二)移送侦查机关的方式案例2:[4]2006年4月,范某与栾某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约定向栾某借款72万元,范某提供住房作抵押担保。栾某如数将钱款付给范某,范某出具收条。借款期限届满后,范某不知去向。栾某诉请范某还款本金72万元及利息10万元,并以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法院认为范某涉嫌合同诈骗,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裁定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案适用《经济犯罪规定》第11条的规定。[5]因法院认为范某涉嫌经济犯罪,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由于

7、范某在逃,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无法启动刑事审判,栾某也无法获得赔偿。(三)裁定中止诉讼的方式案例3:[6]1998年,黄某以炒股为名向郭某借款100万元。1999年,朱某承诺愿意替黄某偿还50万元。后郭某收到黄某还款70万元。由于尚欠30万元债务未还,郭某于2007年起诉朱某还款。法院审理发现,公安局于1999年针对该100万元以涉嫌诈骗罪对黄某立案侦查至今尚未结案,故裁定中止诉讼。本案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7]因公安机关对黄某是否构成犯罪尚在侦查,长达十年未侦查终结,法院裁定中止诉讼,郭某的权利长期无从救济。

8、(四)刑民分开审理的方式案例4:[8]2000年,刘某得知钓鱼台村要买化肥,便谎称是某土产站业务员,并利用关系拿到盖有土产站公章的出库单,数日后钓鱼台村将购化肥款137518元付给刘某。钓鱼台村拿出库单提货遭拒。土产站发觉刘某涉嫌诈骗,报案后公安局立案侦查,现刘某下落不明。法院认为,刘某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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