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地承包经营权立法目标模式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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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农地承包经营权立法目标模式的建构

2、第1内容加载中...  一、现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趋势  1、在性质上,从债权向物权转化。现行农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约定性、变动上无须履行登记程序、效力上只具有请求力而无支配力,所以,其性质具有明显的债权性。但近几年,农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与政策的规制下显现了极明显的物权化趋势。如1998年修订之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在承包期内严格限制土地调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四荒’使用

3、权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继承、转让(租)、抵押或参股联营的权利”,并且其权利期限最长可达5年。有学者因此认为,“‘四荒’土地使用权为一种物权”。[1]  2、在配置上,由均分性向市场性转变。只要具备社区成员身份,不管其有无行为能力、技术或资金就能分到土地,是土地承包制实行以来基本的权利配置机制。但随着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对于“四荒”地、推行“两田制”情形下的“责任田”、推行“土地股份制”地区的承包地以及以苏南地区为代表的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承包地等,土地使用权的配置方式也开始引入市场化机制。  3、在主

4、体上,由社区内向社区外延伸。社区性是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重要特征,各社区彼此独立是我国农村利益格局的写照,“在多数情况下,拥有社员权是取得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要条件”[2].但为在更大范围内优化农村土地、资金与技术资源,近年来,承包地的主体也逐渐向社区外延伸。如《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4、在功能上,由福利性向经济性发展。在“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民把土地视为抗御社会风险的最后

5、一道安全屏障。而且,“土地作为社会保障的物质手段是农村土地制安排的依据和基础,土地的生产职能只能受制于它。在一般情况下,这两种职能的要求是重合的,但当两者产生矛盾时,土地的保障职能处于压倒地位。”[3]但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如苏南,由于农民的主要收入来自于非农产业,,农民抗御社会风险的能力逐步增强,土地作为一种社会保障手段的作用在日益减弱。  二、农地承包经营权目标模式的建构  (一)基本原则  1、公平基础上的效率优先。在现阶段,公平应为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建构的基本价值观。此所谓公平,即社区统一调整土地时,

6、社区成员均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社区土地应立足于社区内发包,如许可社区外成员承包土地,在同等条件下,社区内成员享有优先权。在此基础上,应以效率为导向积极推进农地权利的流动,在经济发达地区,在能够“以工哺农”的情况下,实行农地的市场化配置。  2、在强化权利的基础上活化权利。为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应强化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为此,对现行农地承包经营权应予物权化改造:一是对权利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建立土地登记制度;三是使权利期限长久化。另外,为适应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发展、协调变动的人地关系,建立一套灵活的农地权利流

7、转机制十分必要。  (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建构  1、建立多样的农地权利转让形式。农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具有财产价值,依其性质,自得为交易关系的客体。从农地使用实践看,转包、租赁、入股、出让、继承与抵押等权利转让形式都有所表现。但学术界目前对应否采纳出让、抵押以及如何规范继承却存在不同看法。  (1)出让权(仅指买卖、互换与赠与)。相比于出租权,出让权更能激励权利主体把承包地作为一种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权利人因此会倍加爱惜土地、增加投入。此外,出让权意味着更为充分的择业、迁徙自由,具有稳定非农就

8、业机会、而又不愿务农者借此可以脱离土地,以承包地出让费为依托融入城市社会之中;热衷于务农而又苦于无地可耕者,因此也可以拥有一份农地或得以扩大农地经营规模,这对协调不断变动的人地关系,优化农业生产要素,实现农地规模经营都具有显著意义。值得强调的是,坚持农地承包经营权有偿出让制度,等于设置了一种诱发机制,可以有力地促使一些“双栖农”(务工又务农)彻底脱离土地。我国正处于社会结构与经济结构的快速转型时期,城乡结构与农业结构的调整必使大量农民离开农地的经营,因此,确立出让权对我国城市化、现代化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9、(2)继承权。《农业法》第13条对承包地的继承作了原则性规定。农业部1994年《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第6条规定:“为保护集体资产和促进生产发展,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性承包项目,如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只有不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只有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集体可以收回承包项目,重新公开发包。”上述规定基本反映了我国目前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基本精神:一是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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