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法》第13条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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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票据法》第13条之研究摘要:票据是流通性极强的有价证券,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对于维护持票人的利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理论界对该两权予以重点研究,而对票据抗辩权缺少应有的关注。票据抗辩权在我国《票据法》第13条已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试图从界定票据抗辩权的概念着手,论述了第13条所包涵的票据抗辨制度尤其是票据抗辩权限制制度并对该条立法上的理论缺陷予以阐释,以利于《票据法》第13条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完善票据抗辩权制度。  关键字:票据抗辩权,票据抗辩权的限制,票据债务人  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

2、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该款从法律行为的角度对票据抗辩予以了定义,而没有直接对票据抗辩权作出界定。鉴于此,有必要先在概念上界定该制度。  一、票据抗辩权的概念界定  (一)票据抗辩概述  1、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法》第13条第3款对于票据抗辩予以了定义,对于此,学者们对票据抗辩行为仍有不同的解释。有的认为,“票据抗辩是批票据债务人根本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有的认为,“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有的认为,“所谓票据抗辩,系

3、指票据债务人,对特定人或一般人,得以拒绝履行票据债务之行为也。”学者们的解释不同,但其所体现的票据抗辩的目的和效力是一致即不履行票据债务。票据抗辩是债务人的一种防御方法,用以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  2、票据抗辩的内容  《票据法》第13条第3款之规定,体现了票据抗辩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一、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就民法的一般原理而言,抗辩是指义务人对权利人的权利请求提出相应的事实或合法的理由加以对抗,以否定权利人的权利主张的行为。就票据关系来说,票据权利人得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请求承兑或请求付款,票据债务人负有票据债务,

4、正常情况下应当为履行债务之行为。但是,当票据本身不具备合法形式,或者发现持票人为不法取得票据时,仍要债务人履行票据上记载的债务,就会损害正当权利人的利益,也将使债务人处于不利地位。这样会损害票据债务人利益,影响票据之流通与安全。票据法赋予票据债务人抗辩权,给予其说“不”的权利,规定抗辩事由,维护票据债务人自己保护的权利。第二,抗辩以票据法规定的法定事由的存在为要件,有法定事由存在,也就是有了抗辩的事实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2条就此做了规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不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5、 3、票据抗辩特殊性  由票据抗辩的内容可以看到其不同于民法上抗辩的重大的差异。在民法中,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变动时,即有债权债务的转让时,民法规定了两点,着重保护债务人:(1)在债权让与时,债权人必须将让与之事实通知债务人,让与才对债务人生效;(2)债务人所有能对让与人行使的抗辩,都能对受让人行使。而在票据关系中,如仍上述民法规定,则会阻碍票据的流通。票据法不得不改变上述民法规定的两点规定:第一,规定票据让与时,不必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第二,规定对债务人所能行使的抗辩加以限制。票据抗辩的特殊性是由票据的特殊性决定的。  (二)票据抗辩权

6、的界定  在票据理论研究中,学者们往往从法律行为角度而忽略了从权利来理解票据抗辩权制度。票据抗辩权是票据抗辩行为的法律依据所在,只有对票据抗辩权的概念予以界定,才能正确理解票据抗辩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合理性,才能架构起完善的票据法权利体系。票据抗辩的权利内容与票据抗辩行为的内容逻辑上的同一关系,上文已对票据抗辩内容予以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可以概括出票据抗辩权的权利内容:(1)票据抗辩权的权利人为票据债务人;(2)行使票据抗辩权必须有法定事由约定事由;(3)票据抗辩权的行使对象是持有票据的一般人或特定人;(4)票据抗辩权的行使目的在于拒绝履行

7、持票人的请求内容。这一概念的界定,体现了维护票据债务人利益,使票据关系各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法律上的平衡的价值功能。  二、票据抗辩权的类型化分析  法学研究离不开类型的研究。研究票据抗辩权的内容离不开对其内容的研究。关于票据抗辩权的种类,票据法未有明确规定,《日本汇票本票法》第17条规定:“依汇票受到请求的人,不得以其与发票人或执票人的其他前手的人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对其债务人有损害而取得汇票时,不在此限。”我国《票据法》第13条没有对票据抗辩权做类型规定,那么应从理论上对之票据抗辩权的种类予以研究,以弥补票据之

8、漏洞。  关于票据抗辩的种类,我国学者普通的观点是,根据抗辩事由的不同,把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种。从权利的角度来分析,称之为对物的抗辩权和对人的抗辩权。所谓物的抗辩,即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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