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低碳经济下碳交易法律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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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谈低碳经济下碳交易法律体系的构建小编又与大家见面了,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内容是低碳经济下碳交易法律体系的构建,希望可以帮你们解决问题!随着气候变化成为后金融危机时代全世界关注的新热点,在全球层面,国际共识正在推动国际社会走向温室气体减排和向低碳经济转型的全球性制度演变。中国是世界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国,是最有潜力的排放权提供方。因此,理解碳交易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借鉴国际经验,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多层次的碳交易法律体系,完善中国低碳经济法制建设,是当务之急。一、碳交易的内涵与法律性质碳交易(carbontrad

2、ingoremissionstrading)即碳排放权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通过提供经济激励所采用的市场机制。碳交易的法律基础就是碳排放权,那么,应该如何界定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碳排放权属于民法权利体系中的哪种权利?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先对碳排放权的特殊性进行分析。首先,碳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碳排放权是从人类所共有的大气环境资源的所有权权能中分离出来的一种对一定范围内排放权指标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碳排放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但是,碳排放权与其他用益物权相比具有

3、很大不同,排放权中的他人之物是确定的,是国家所有的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环境容量。其次,碳排放权具有私益性,排放权是对他人之物进行使用并获得利益的一种权利。碳排放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通过使用排放权指标创造收益,也可以将节能减排后节约的排放权指标进行出售而获得收益。最后,碳排放权具有公权性。也就是说,排放权实际上是排放主体对属于国家所有的环境容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的权利,即在国家许可范围内向大气、河流中排放污气、污水等污染物的权利。当碳排放权与其他公共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倾向于保护公共权利,而限制碳排放权。因此,碳排放

4、权属于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碳交易的基本原理是限额与贸易(cap-and-trade)。具体而言,就是首先由国际机构或组织根据全球的环境质量目标,评估全球的环境容量;其次确定全球温室气体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最后由该国政府对若干排放权进行再次分配,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种权利,如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等,并通过建立排放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够合法地买卖。在排放权市场上,排放者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温室气体排放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温室气体排放权。二、碳交易的国际

5、法和外国法介评在碳交易市场的构成要素中,法律规则是最初的,也是最重要的核心要素。目前国际碳交易规则基本上由发达国家发起制定,碳交易的国际游戏规则也是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利益博弈的结果。(一)碳交易的国际法规范1992年5月9日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2005年2月16日生效的《京都议定书》是控制温室气体

6、排放最重要的多边国际条约之一,它不仅明确规定了发达国家应完成的量化了的减排义务及其时间表,也具体落实了《公约》确定的公平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从而成为《公约》的执行版。作为应对全球性气候变化的国际法规范,《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是各方谈判利益折衷的结果,因此必然存在自身的局限性。第一,适用范围有限。国际法的效力于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调,[1]如果某个国家不加入或批准该法律,那么该法律对该国就没有强制性,这就使得国际法适用的范围存在着局限性。第二,法律约束力不足。法律的制裁是法律效力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层面由于缺少一个凌

7、驾于各个国家之上的强力机构,所以法律的制裁不存在,法律实施的保障也就不存在。第三,可操作性不强。因为《公约》只是一个框架性的公约,其有效的实施还需要更具体的机制。《公约》第3条在公平的基础上提出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要求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但并未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虽然号称《公约》执行版的《京都议定书》规定了著名的京都三机制,但对于已签约的发达国家而言,其影响也是不确定的,有流于形式之嫌。第四,国际公约的延续性问题产生的政策性风险也不容忽视。《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期仅为2008

8、年至2012年,各国对其有关规定仍存有广泛争议,目前所制定的各项制度,在2012年之后是否会延续还未可知,这种不确定性,对形成统一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产生了最大的不利影响。(二)欧美碳交易法律体系近年来,欧盟和美国相继通过立法和监管规制变革,对碳交易市场进行法律规制,旨在通过温室气体交易的国际法律合作和国内碳交易市场法治秩序的统一构建,促成本国在碳交易的国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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