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程序正义反思知识产权法之诉前禁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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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程序正义反思知识产权法之诉前禁令制度现代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采取的常见的一种行之有效的保护权利人的行为保全手段.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对此作了明确规定.适应人世需要,我国修订后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着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此均有专门规定.同时,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对其适用也作了具体规定.本文从颁发禁令通常须考虑的因素以及颁发禁令与程序禁令之关系这两个方面阐述知

2、识产权法巾诉前禁令制度.一,颁发诉前禁令应考虑的因素两大法系国家尽管均认可诉前禁令这一救济方式,但他们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而对这种救济措施作出了不同的定位.诉前禁令在英美司法救济法中属于具体的,临时性的禁令救济,是指在当事人在权利争端得到最终解决之前,为了维持现状或者是为了避免原告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而申请获得的一种临时救济.在大陆法系,在法院作出判决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或者保证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申请人申请法院查封,扣押争议标的物或债务人的财产,或者命令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禁止为一定行为的制度,均以"民事保全"来概括

3、其中.针对债务人行为或争议法律关系暂时状态的保全处分则属于"假处分'940尽管两大发系对诉前的救济措施予以了不同定位,但均将其作为保障实体权利的程序制度.我国诉前禁令最先规定于修正的知识产权法之中,这种立法体例使人很容易对这一制度的性质产生误解,即简单地把诉前禁令视为受害人的一项实体请求权,而忽视其程序法的特性.实际上,诉前禁令在性质上仍然是程序法规范.在知识产权法中规定诉前禁令制度,不仅体现在赋予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一项新的制止侵权行为的权利或救济手段上,更重要的是它大大发展了现行知识产权诉讼制

4、度,具有制度创新的示范效应.它对于完善我国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将产生积极的,深远的影响.诉前禁令的签发将对被告的行为乃至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极大的影响,故法院在颁发诉前禁令时,一般都应以谨慎的态度,按照严格的条件和标准对相关因素进行审查.法官在签发诉前禁令时应考虑的因素一般包括:胜诉可能性:难以弥补的损害;双方利益的平衡;公共利益的考虑1,胜诉可能性f4,公共利益的考虑法官在决定是否颁发诉前禁令时,还应考虑禁令对公共利益所产生的影响.如在Wirtzv.AlapahaYellowPineProducts,Inc.一

5、案中.劳动部长根据劳动标准法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签发禁令以禁止违反最低工资法的行为和禁止被申请人扣留其向员工支付的最低工资.最终:法院支持了申请人,理由只:"既然涉及到公共利益,比起只涉及私人争议时.那些衡平救济权利会具有更为宽泛和更为灵活的特征.法院可以(经常也是这么做的)为促J进公共利益而给予救济".13我国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颁发诉前禁令时应考虑的因素时.仅对权利的有效性证明和申请人权利正在受到:侵犯或即将受到侵犯两方面进行了规定,即实际上只对"胜诉可能性"予以了规定,而对"难以弥补的损害","双}方利益的平衡

6、","公共利益的考虑"等应考虑的因素却没有规定.虽然司法解释相关条文规定了法院就当事人提}J{复议申请时对"胜诉可能性","难以弥补的损害","公共利益的考虑"予以了规定.但这是在颁发诉前禁令后,l被申请人提出复议法院审查时考虑的因素,而国外法院则是在颁发诉前禁令时就对这些因素予以考虑,显然,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国外的相关规定相比较,两者的差;距是非常大的.况且在实践中.很少有法官能在决定是否f颁布一个诉前禁令时.真正把诉前禁令作为一项诉讼程}序制度去对待.同时还能周全的考虑到它在应用中的程序正义保障问题.}l二,

7、诉前禁令与程序正义1.知识产权法中的诉前禁令适用于诉讼前.旨在维持现状.防止给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诉前禁令是依申请人的单方申请而直接作出,故在保障程序正义方面难免有所欠缺而导致不公正现象产生.从而可能影响诉前禁令在实体上的公正性.由于诉前禁令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与程序正义保障相冲突的一面,对此就要求法官在颁布任何一个诉前禁令时不仅要考虑到实体公正的实现.同时也应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从法学的角度看,正义分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指立法在确定人们实体权利义务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如平等,公平,合理等.实体权

8、利义务的确定,本质上是对政治自由和平等,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地,公正地公配.程序正义是立法者在程序设计,司法者在程序操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我们可以这样认识程序正义:相对于法圜http..//ww'winfoiporg…一一~一;律规范中体现的"实体正义",它强调的是法律适用中f前禁令都会慎之又慎,以此通过制度来协调诉前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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