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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国民政府离婚法律制度述评第33卷第1期2011年1月泰山学院JOURNALOFTAISHANUNIVERSITYVo1.33N0.1Jan.2011南京国民政府离婚法律制度述评刘艳丽(泰山学院政法系,山东泰安271021)[摘要]南京国民政府的离婚法律制度对中国传统的离婚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变革.既体现出西方法文化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影响,也反映了转型时期社会的变化.虽然其超前的法律相比中国当时的社会现实存在实施上脱节的情况,但其所表现的某些进步的价值观念,对于转型期中国的社会价值体系建构和人们思想意识的重塑,
2、仍具有积极的引导意义..[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离婚;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590(2011)O1—0l19—05一,离婚制度要义解读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即把改革现行法律制度,重建新的政治制度和新的价值信仰体系作为重要的任务,1930年通过的《中华民国民法》是其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第一部颁布实施的民法典.离婚制度规定在亲属编婚姻章,对离婚条件,财产分配,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传统离婚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变革.(一
3、)离婚方式1.两愿离婚.《中华民国民法》第1049条规定:"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但未成年人应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第1050条规定:"两愿离婚,应以书面为之,并应由两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可以看出,南京国民政府对两愿离婚态度宽松,限制较少,但并非出于婚姻自由的考虑,而是沿袭了自唐朝即出现的双方自愿离婚的"和离"制度,实际执行中更是随意,甚至出现了单方登报声明与配偶脱离关系的情况,虽然不合法律规定,但在事实上产生了离婚效力.l12.裁判离婚.中国历代离婚的原因虽多引"七出"之说,但并不排斥离婚诉讼,唐朝甚至出
4、现了官府强制离婚的"义绝"制度.《中华民国民法》仿苏联,德国,日本等国规定,在第1052条列举了l0种离婚理由:"一,重婚者.二,与人通奸者.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四,夫妻一方对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不堪为共同生活者.五,夫妻之一方恶意遗弃他方在继承状态中者.六,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者.七,有不治之恶疾者.八,有不治之重大精神病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十,被处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具备其一才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基于防止离婚权的泛滥行使和保障婚姻稳定的考虑,法律对诉讼离婚进
5、行了较严格的限制.(二)离婚财产1.离婚财产分割.夫妻财产制的契约化,是南京国民政府民法的一大创举.亲属编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有4种形式:以妻之原有财产合并于夫之财产者,为联合财产制;以妻之财产及所得合并为共同财产者,为共同财产制;以妻之财产,除保留部分外,估定价额,移转所有权于夫者,为统一财产制;夫妻财产各自独立,不因结婚而受影响者,为分别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有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及分别财产制4种形式,"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收稿日期]2010—11—19[作者简介]刘艳丽(19
6、68一),女,山东东明人,泰山学院政法系副教授.l20泰山学院第33卷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未以契约订立夫妻财产制者,当然适用联合财产制.离婚使分别财产制以外的三种夫妻财产归于解体,关于财产分割,第1058条规定:"夫妻离婚时,无论其原用何种夫妻财产制,各取回其固有财产,如有短少,由夫负担.但其短少系由非可归责于夫之事由而生者不在此限."由于妻子家务劳动的价值得不到承认,家庭收入主要来自于丈夫,家庭财产主要由丈夫管理,夫妻财产制存在着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离婚财产的分割也难以实现平等.2.离
7、婚赡养.第1057条规定:"夫妻无过失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者,他方纵无过失,亦应给与相当之赡养费."可见,赡养费的给付限定在一方因离婚生活陷于困境时,并只限于判决离婚的情况.该规定确认并发展了中国传统伦理和欧陆法制中均有的夫妻应当互相扶助的观点,对处于弱势的妇女来说更有现实意义.(三)离婚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是婚姻契约说,最早见于1791年法国宪法:"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以这一理念为契机,过错离婚主义被逐步引入立法之中.儿既然婚姻不再是单纯的身份象征而是契约,若一方存在有悖婚姻义务的行为
8、,无过错方可诉请离婚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792年法国的离婚法,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以及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均将过错主义原则作为处理离婚事务的基本原则,离婚被看成是对无过错方的救济和对过错方的制裁.《中华民国民法》借鉴了欧陆法律中过错离婚主义原则,第1056条规定:"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有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但离婚损害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