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及其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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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及其对内资企业的影响【摘要】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标志着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行”的终结,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现了“两法合并”。本文阐述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些主要变化,以及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影响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

2、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长期以来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行”的终结,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现了“两法合并”。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都有较大程度的变化和创新,也给内资企业带来深远的影响。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项目有32条之多,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有以下几点:  (一)税率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企业季度盈利或新办企业在年度中间获利,需要换算成全年的税率(小于等于3万元为18%,小于等于10万元且大于3万元为27%,大于10万元为33%)计算应纳税所得,新企

3、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为盈利额乘相应的税率,不需要换算成全年的利润和税率。现在两法合并后统一税率为25%,照顾税率为15%、20%(高新技术企业或微利企业)。其中能够适用15%优惠税率的企业只限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20%优惠税率的企业有两种: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二)计税工资的变化  两法合并后计税工资取消,形成内外资统一的工资核算办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

4、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在旧税法中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此项政策,此项条款扩大了工资全额税前扣除的范围。当然,主要是取消了对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进行税前扣除的歧视性规定,同时避免了对于职工工资薪金这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  (三)广告费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未实施之前的计算基数为两个,现在变为一个,即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同时,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由原来的2%变为8%;制药业为25%;超出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

5、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具体规定有:1.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推进新技术的必要广告支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2.粮食类白酒生产企业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生产项目,其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3.一般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四)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福利费的变化  教育经费由原来的1.5%变为现在的2.5%。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福利费一律以计税工资为计税基数。工会经费以交纳的凭据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如果没有上交,不能税前扣除。教育经费现在必须是

6、企业支付出去才可税前列支,否则已经计提的要进行纳税调整。新税法对“应付福利费”的处理明确规定如下:1.采用新会计准则、新财务通则的企业2007年不能计提“应付福利费”,2007年前若有余额可转入留存收益(如:盈余公积、资本等),不作纳税调增;2007年发生福利性费用支出可据实列支,全年不足14%的部分可作纳税调减;2008年1月1日开始据实列支。2.采用旧会计准则、旧财务通则的企业可以继续计提,但从2008年1月1日起,计提部分不能税前列支。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的施行,将对内

7、资企业的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其影响有利有弊,总体来讲利大于弊。  (一)税率较大幅度下降,减轻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为照顾众多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

8、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条件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标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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