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创新及对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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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稅法的创新及对企业的影响XX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结束了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所实行的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真正体现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XX年12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将新的很多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增强了新稅法的可操作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反避税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都实现了较大程度的创新,这些创新给内外资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内外资企业应当抓紧研究应对挑战的对策。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新税法实施以后将明显降低其税

2、收负担,绝大多数内资企业将从中受益。但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反避税制度方面的改革和创新也为内资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就税前扣除而言,新法比老法在整体上放宽了限制,例如,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企业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全部扣除。但个别税前扣除政策的变化使得少数企业的利益受到了影响,新旧企业所得税制度在这些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1)公益性捐赠扣除的限额从老法的%、3%、10%和100%的多标准变成了统一的12%的标准;(2)公益性捐赠标准的计算基数从老法的应纳税所得额变成了年度会计利润;(3)广告费的扣除标准从老

3、法的2%、8%、25%以及特定期间全额扣除的多标准变成了统一的15%的标准;(4)业务招待费从老法的在一定比例内扣除变成了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并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oo对于上述政策变化,企业应当适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尽量将不能税前扣除的支出最小化,例如,将一次公益性捐赠变成两年两次捐赠,压滤机滤布就可以增加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额。就税收优惠而言,新法给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税收优惠待遇,但同时,老法下的个别税收优惠政策也被取消了,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两免”等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同时,新法在环境保护

4、、节约能源等方面出台了很多新的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享受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就反避税制度而言,过去反避税制度主要针对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基本上没有应对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的经验,新法实施后,大量的内资企业也将面临反避税调查。因此,内资企业应注重对新法设计的反避税制度进行学习。这些制度包括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关联企业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以及一般反避税制度。同时,新法对于反避税调查中调增的应纳税额需要加收利息,而该利息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因此企业应当尽早进行反避税调查的应对工作,以避免被调增应纳税额。对于外资

5、企业而言,新法的实施将略微提高其整体的税收负担,与内资企业基本保持一致。因此,外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将面临来自内资企业的竞争压力,外资企业应当适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不能再将税收负担作为与内资企业竞争的优势。上述内资企业在税前扣除政策方面的应对策略对于外资企业同样适用,因为这些变化同样适用于外资企业。新法在税收优惠制度方面对涉外企业提出的挑战最大,老法专门给外资企业设计的优惠政策部分被取消,部分被保留,如生产性外资企业享受的“两免三减半”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将被取消,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

6、水利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稅收优惠政策以及对农业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保留。对于已经取消的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应尽快找到自身与新法下的其他优惠政策的契合点,如向高新技术企业、环保企业、节能企业等转化,以确保企业在新法下仍然能够享受足够的优惠政策。在反避税制度方面,由于新法加大了反避税的力度,特别是对反避税调查中调增的应纳税额要加收利息,外资企业应当打消通过转让定价等避税手段来减轻税收负担的念头。同时,应当抓紧研究本企业按照新法的要求与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可行性,滤布避免稅务机关事后的反避税调查对本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对于准备来华投资

7、的外国企业而言,应当特别注意新法对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相关制度。在新法下,在我国注册成立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属于我国的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外成立的外国企业,只要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位于我国境内,也可能成为我国的居民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如果外国企业成为我国的居民企业,该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境外所取得的所有所得都应当在我国纳税。因此,外国企业应特别注意其实际管理机构的设置。同时,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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