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营业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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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营业税案例分析一、适用税率和征收范围第一,适用税率:建筑业营业税适用3%的征收税率。第二,征收范围。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仅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其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与《建筑法》中的建筑业、建筑活动概念不同,不包括建筑活动中的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加工、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

2、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受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也称之为“初装费”,按“建筑业”税目征税。但邮政部门为用户安装而收取的初装费,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税。大型成套装置维修费用是指维修单位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维修塔、罐、管道等大型成套装置取得的维修费收入,原规定暂按“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缮”项目征收营业税已取消。二、纳税人第一,一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建筑业劳务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

3、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和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是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包括在内。第二,纳税人为分公司。分公司通常情况下是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因此,公司内部的建筑分公司给其他分公司提供建筑劳务并收取价款,应征营业税。第三,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

4、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四,自建自用。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由于不是有偿的,所以不需要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但自建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三、计税依据(一)一般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除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外,所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含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

5、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是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是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设备价款和装饰劳务除混合销售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纳税人提供装饰业劳务的,其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以纳税人实际经济利益包括价外费用,甲供材料、设

6、备不包括在内。(三)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提供建安劳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以收款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因此,作为建筑安装劳务的总包方,应直接向建设方出具总包合同总额的发票;分包方应向总包方出具分包合同金额的发票。总包方扣除分包款的合法凭证应为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否则不能按差额缴纳营业税。如何理解建筑业分包差额征税的条款?首先,建筑业营业税税前扣除的范围限于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即纳税人应自行完成部分

7、建设工程,仅将部分工程或劳务向有相应资质单位的合法分包。其次,工程转包给第三方,不能扣除。新政策删除了关于转包工程可以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的特殊规定,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列明了差额征税的应税行为,根据“公共权力法无明文授予即禁止”的基本法理,除此列举的分包业务以外,一律实行全额征税。因此,新政策下总承包人必须就建设单位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不得税前扣除所支付的转包款。再次,扣除对象不包括分包给个人的支付款项,因为个人无法取得建筑业资质,分包给个人,要么形成非法分包,同转包一样不能享受减免政策,要么实质上

8、形成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建筑业劳务,不能为营业税纳税人。最后,允许扣除的分包款应限于施工工程款,建筑设计、物资运输等相关辅助费用不在允许扣除范围内。(四)混合销售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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