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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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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2、第1内容显示中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激励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中做出突出贡献,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三条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拔工作应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事局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配合市人事局做好这项选拔管理工作。第四条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
3、人员的选拔工作应与推荐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工作同步进行,每次名额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选拔工作采取由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第五条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地履行岗位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作为推荐对象:(一)符合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省优秀专家条件因受名额限制未被批准的。(二)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学术造诣深,是某一学科带头人,或是获得下列奖励的主要完成人:1、国家自然科学四等奖一项;2、国家
4、发明三、四等奖一项;3、国家科技进步三、四等奖一项;4、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二、三、四等奖一项;5、部、省级科技进步特、一、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含二项);6、成都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7、成都市优秀新产品一等奖一项;8、成都市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不少于二项;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获得的其他科学技术奖。(三)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深,成绩显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某一学科的带头人,或获得省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一、二等奖一项的主要完成人。(四)长期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造
5、诣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用该理论或方法教书育人成效显著,为同行所公认的。(五)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发明、创造、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六)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第一线,有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医术高超
6、,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其业绩为全市同行所公认的。(七)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有效高知名度,是某一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奠基人或带头人,或是获得省以上主管部门授予有关行业最高奖的主要完成人。(八)职业体育教练员,其执训的运动员在奥运会、友好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获前五名`在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中获前三名或破亚运纪录,并执训其运动员满两周年的。(九)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所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
7、连续三年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同行中居领先水平的。(十)市人民政府直接提名的为我市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第六条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被推荐人选填写《享受成都市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由用人单位报送区(市)县人事局或市级主管部门。(二)各区(市)县和市级主管部门将推荐人选初审确定后,写出书面意见并附上证明材料和《申报表》报送市人事局。(三)市人事局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当年确定的名额数,对报
8、送的推荐人选进行综合审核,提出意见,征求同行专家和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第七条经市政府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享受下列待遇:(一)可获取以市政府名义颁发的《享受成都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荣誉证书》。(二)其先进事迹可得到各种媒介多渠道的广泛宣传。(三)可获得每月50元政府特殊津贴。第八条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本市范围内调入另一个单位工作的,其特殊津贴关系可接转到新单位;调出市外的,可由原单位向调入单位如实介绍其享受特殊津贴的情况。第九条已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又符合享受
9、国家政府特殊津贴或省优秀专家条件的,应在国家、省选拔时予以优先推荐。第十条对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每两年一次的考核制度,其考核工作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一条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不再列入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管理范围:(一)在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后两年内未取得新的突出业绩,不具备本办法续五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因主观原因未完成所在岗位的职责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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