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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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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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决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的路径论文提要:婚姻登记瑕疵问题是指在在婚姻登记程序中存在程序违法或者欠缺必要的形式要件等缺陷[①]。这主要涉及的是婚姻是否成立的问题,区别于婚姻是否有效。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试图通过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来解决由于婚姻登记瑕疵引发婚姻问题。然而不管是行政程序还是行政诉讼程序,因程序自身存在的弊端以及该类纠纷的特点,都不适宜解决这类案件。在民事诉讼中建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制度符合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现状,也为彻底解决婚姻登记瑕疵问题以及后续问题铺垫了一条有效路径。笔者才疏学浅,文章中仅对婚姻成立与不成立制度作了粗略的勾勒,希望更多的学者

2、专家对婚姻登记瑕疵问题进一步探讨,以期使婚姻成立与不成立制度更加丰满,更好地适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代写硕士论文。  一、婚姻登记瑕疵的案例介绍  近年来,笔者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几起均是原告诉民政局婚姻登记的案子,下面先回顾一下其中两起案件的案情:  案例一:原告韦枝(化名)诉市民政局一案,原告韦枝(以下均为化名)的姐姐韦凤与其姐夫樊某登记结婚时使用的身份证是一张信息错误的身份证,该身份证上除了相片是姐姐的,其余的身份证信息都是妹妹的(包括出生时间、名字以及身份证号码),在《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中》姐姐签的名字也是妹妹韦枝的名字,姐夫樊

3、某在一旁也未作任何解释。两年后,妹妹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的时候才发现自己已婚。在知道原因后,妹妹让姐姐去当地派出所更正了身份证信息,公安机关为姐姐换发了新身份证并出具了相应的证明文件,本以为这样妹妹就可以顺利结婚了,可是被告认为该情形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也没有相关的法规授权民政局对错误的结婚信息更正。无奈之下,妹妹为了还自己一个未婚的身份将民政局诉至了法院,要求确认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行为无效。法院查明姐姐韦凤和姐夫樊某是自愿进行结婚登记的,但是由于两人都是文盲,不知道身份证信息有误,签名的时候就依葫芦画瓢,导致了

4、现在的局面。  案例二:王某诉市民政局一案,王某和丈夫张某结婚两年,生有一子,两年后妻子王某发现丈夫的身份证是假的,户籍查询后发现根本不存在此人,感觉自己上当受骗了,遂将民政局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被告的行政登记行为无效。丈夫张某则认为进行婚姻登记时虽然其所用的身份证是假,但是符合婚姻登记的其他要件,假办身份证另有原因,其愿意以真实身份与妻子相处。  婚姻登记瑕疵不是一个法学上的惯常词语,没有一本法学词典对此有过精确解释,但就目前诸多法律学者针对这一问题所研究的对象来看,基本形成了共识:在婚姻登记程序中存在程序违法或者欠缺必要的形式要件等缺陷。在现实生活中越

5、来越多的婚姻登记瑕疵案件产生,如代理或冒名顶替他人进行婚姻登记的、以错误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适用虚假证明材料登记结婚的、一方欺诈结婚的、双方通谋虚假婚姻登记的、登记手续不完善的等等。  二、选择行政途径和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婚姻登记问题面临的窘境  根据现行的行政法规,民政部门除受理胁迫结婚之外,其他任何婚姻效力纠纷均不受理。而司法机关的实际操作是,除了四种法定无效婚姻和胁迫婚姻按民事诉讼处理外,其他因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引起的纠纷,都由婚姻登记机关处理或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因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要么选择行政途径,要么选择行政诉讼途径来解决婚姻登记瑕疵纠纷。  到底通

6、过这两种途径是否能解决好婚姻登记瑕疵问题?首先,我们来看看造成婚姻登记瑕疵的主体是谁,如果是行政机关造成的登记瑕疵我们就得先明确一个概念,该处的婚姻登记瑕疵是与严重、明显的行政违法行为有着严格区别的,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给出的观点是:行政瑕疵行为是指一个行政行为没有明显与重大的瑕疵造成无效的后果,虽然构成违法,而且在多数情形是在形式或程序上没有完全符合法令的规定。但是这种违法性是属于瑕疵,也是属于极小的瑕疵,因此,可以利用补救的方法,修正违法之处,让此行为重行获得合法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可推知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主要是审查被诉具体行

7、政行为的合法性,这就包括了审查实体的合法与程序的合法,立法者的原意是严格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该条款如果被机械地运用到婚姻登记瑕疵问题上来,就会造成婚姻登记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被判撤销,自愿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承担了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这恰恰与立法者的初衷相悖。唯一可以成全的就是那些故意钻法律空子而伪造身份证件欺诈婚姻登记的另一方并与之结婚的别有用心之人,他们可以在法院撤销前一段婚姻登记后再去民政局一次次登记结婚而规避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各国的法官们对行政程序违法,不再不分巨细一律撤销。例如英国行政程序违法只有在构成程序上越权

8、及违反强制性程序规定的行政行为时才予以撤销。又如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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